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被告人余某某在执行期间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继续租用被查封的厂房,取得收益后仍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昨日从广德县法院获悉,被告人余某某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被告人余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在广德县注册成立了一家车辆配件公司。
2014年11月,余某某向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其间,方某某为上述借款担任担保人,但余某某在借款到期后从未还款。方某某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息共计500余万元。后方某某诉至广德法院,依法申请追偿权。法院判决余某某及某注册车辆配件公司一次性支付方某某52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
2015年,余某某、陈某某和某注册车辆配件公司从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10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但未能如期还款。法院判决余某某、陈某某及某注册车辆配件公司偿还广德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100万元及利息71万余元。
2016年,以余某某为法人代表的某车辆配件公司拖欠某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法院依法进行民事调解,判定偿还该建筑安装公司本息共计1480万元。
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告人余某某未清偿上述全部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余某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法院查封其公司财产后,其仍将公司厂房、办公楼对外出租,所得租金未用于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在执行期间拒不报告财产。被告人余某某在被人民法院责令不得转让、毁损、抵押、出租被查封的财产后,继续收取租金,且未用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倩倩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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