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讯记者9月23日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宣判被告人袁某等8人涉恶案件。8人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朱某、刘某、王某寿(均已判刑)在未取得贷款发放资格的情况下,在宁国、广德、景县、南陵等地设立多家商务服务公司。朱某、刘谋、王某寿是上述公司的股东。朱某负责设定各公司“套路贷”的套路,核对大额贷款。刘谋具体负责宁国某商务公司“常规贷款”的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王某寿主要负责各公司“套路贷”的资金筹集。刘谋(已判刑)是广德、景县、南陵某商贸公司股东,具体负责广德某商贸公司。此外,2014年,朱某以朱的名义在宣城市青年路经营一家寄售银行,从事“套路贷”放贷业务;2017年,刘某、王某寿在宁国注册成立商务公司,从事“套路贷”放贷业务。
在上述公司经营过程中,朱某、刘某、王某寿以“无抵押、高额度、快放款”引诱急需资金的被害人借款,引诱被害人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和空白条收据,以“公司章程”、“行业规则”为由,制造虚假资金支付证明,编造家庭成员。受害人逾期未还款后,业务员和贷后催收人员向受害人及其家属索要剩余本金、利息、逾期费等。通过电话或现场催款。债权未果后,安排他人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按照虚增的合同借款金额偿还借款。
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朱某、、王某寿等人先后招募被告人袁某、贾某、永某、袁某春等人分别在广德、泾县、南陵、宁国投资经营某公司,并雇佣被告人、高某、胡某、胡等人担任公司业务员、贷后催收员、会计等职务。,并逐渐形成了朱谋和刘谋。
法院经审理,综合案件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有罪态度及各自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劲松文新安晚报安徽网大榭记者曹青
编辑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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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扫黑除恶,2021年宣州区法院开庭公告":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9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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