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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股份新董事长,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证券代码:600462证券简称:*ST久游编号:临2019-060

深圳久友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诉讼阶段:达成和解。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当事人身份: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4397734.9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博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信)与瑞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嘉科)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19年1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深圳

由于被告瑞嘉科拖欠原告博立信货款的行为持续并扩大,且2018年9月至11月对博立信的货款也处于拖欠状态,原告博立信依法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主张被告瑞嘉科拖欠2018年6月至11月货款及利息,瑞嘉科涉案金额变更为4897590。

二。案件的进展

公司控股子公司博立信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出具的(2019)沪0118民初第963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青浦法院受理了原告薄立新与被告瑞嘉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浦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博立信向青浦法院提起诉讼: (一)判令被告瑞嘉科于2018年6月至11月支付原告博立信人民币4,857,608.37元;(2)判令被告瑞嘉科向原告博立信支付利息,以每月欠款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瑞嘉科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博立信作为被告瑞嘉科的供应商,向被告瑞嘉科供应相关货物。2018年6月至同年11月,被告瑞嘉科欠原告博利鑫共计人民币4857608.37元。故原告博立信诉至青浦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青浦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瑞嘉科应支付原告博立信人民币4,371,847.53元,被告瑞嘉科应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7月26日、同年8月26日前支付人民币1,457,282.51元(以上款项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如被告瑞嘉科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博立信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到期及未到期款项,被告瑞嘉科应向原告博立信支付违约金(以到期及未到期款项为本金,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瑞佳科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后,原告博利鑫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担保的申请;

3.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4.案件受理费41774.78元,减半收取,共计20887.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887.39元,由原告薄立新负担;如被告瑞嘉科未按约定履行先付款义务,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5887.39元由被告瑞嘉科承担。

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青浦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等。

本次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议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参考文件

1.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462证券简称:*ST久游编号:临2019-061

深圳久游股份有限公司涉诉公告

●案件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249815.5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和未来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受理

近日,深圳市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案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瑞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被告):公司。

被告四(答辩人):高伟。

2.案件审理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福田法院冻结了原告因操作失误向润泰供应链支付的冻结账户(开户)[案号:(2018)粤0304民初第36836号,保全案号:(2018)粤0304质保第4898号】。账号:44201528600052507667)中的1249815.58元,原告认为这1249815.58元属于原告,故原告现对本次查封、冻结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润泰供应链原是深圳的一家供应链企业。早在2018年9月,润泰供应链因债务和诉讼不断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空。近几年来,开展新的业务已经不切实际,也不可能。因该公司历史上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其支付清单仍留在原告公司民生银行网上支付系统清单中。但原告之前的业务往来早已结清,近几年也没有发生新的业务,双方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深圳市瑞福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6月12日下午1时,原告公司财务人员根据公司采购人员提供的订单、发票、对账票据等资料,与供应商“深圳市新利康供应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付款申请,申请付款金额为1249815.58元。财务人员核对后,开始以公司名义在民生银行网上支付系统中操作支付。付款时,系统误弹出被告二润泰供应链的名单。点击后,系统自动将1249815.58元款项误付至被告二润泰供应链的冻结账户。事后,原告报警并与原告沟通未能要回这笔钱。后来原告才知道,账户被冻结是因为润泰供应链被列入了被执行人,现在这笔钱还保留在账户里。后原告向福田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案号:(2019)0304民初第44245号],申请财产保全。

2019年9月4日,原告以案外人身份向福田法院提出保全异议[案号:(2019)粤0304执一第668号],福田法院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是涉案账户中1249815.58元的所有人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保全异议请求。

原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与深圳市新力康供应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订单、发票、对账票据、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原告转账的1249815.58元是本应转账给深圳市新力康供应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转账给被告二润泰供应链是错误的,被告二润泰供应链无权获得该款项。原告仍是涉案金额的权利人,原告也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公证,并提交了公证书作为证据,以保证原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综上,虽然原告公司错误地将款项汇至被告二润泰供应链公司账户,但原告公司并未将该1249815.58元支付给被告二润泰供应链公司,被告二润泰供应链公司也没有任何合法或约定的理由取得该款项。因此,原告公司将涉案款项汇入被告二润泰供应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开立的账户,只是事实行为,不能作为被告。

4.索赔:

(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对润泰供应链账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泰然支行,账号:44201528600052507667)的查封。

(2)请求法院判决将原告操作失误产生的款项1249815.58元划入上述被查封的账户,并按照划入的金额返还原告。

(3)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等。

1、公司起诉案件

公司诉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6名被告知情权纠纷案,本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详见公司2019-014公告);高伟等4名被告因股东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已被法院受理(详见公司临2019-046号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起诉案件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2.这家公司被起诉了。

公司先后收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爱帮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创新惠科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家原告、 寿宁润鸿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身为“寿宁润鸿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铁原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申诉(详见公司临2018-048、公司临2018-049、公司临2018-058的公告。 临2018-061、临2018-063、临2019-016、临2019-018、临2019-019、临2019-020、临2019-055的公告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民事裁定书和查封财产通知书(详见临2018-055公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见公告其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爱帮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创新惠科电子有限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案件已审理终结(详见公司公告2019-051、公司公告2019-052、公司公告2019-058、公司公告2019)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被起诉或仲裁总金额

3、公司子公司被起诉。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信”)被深圳市腾茂电子有限公司起诉(详见公司临2019-056号公告)。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驳回深圳市腾茂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并出具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临2019-056)

4.公司子公司起诉该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薄立新诉瑞嘉科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法院受理(详见公司公告2019-009)并达成和解(详见公司公告2019-060),法院已受理宇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详见公司公告2019-015)并出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公告2019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久友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友供应链”)诉东莞市浩源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加工合同纠纷法院受理(详见临2019-032号公告),并已一审判决(详见临2019-048号公告),已被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受理, Ltd .(详见临2019-039号公告,将保留被告深圳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7,546,804.00元的财产(详见公司临2019-050号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子公司起诉案件累计金额为45,134,912.53元。

本次诉讼对公司当前及未来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建议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参考文件

1.传票;

2.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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