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0184(2016)1638号、1639号、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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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与李玉玲、广州市从化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我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民楚儿字第127、128、1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您未能如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向你送达(2016)粤0184执行公告1638号、1639号、1640号,财产申报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我们将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又拒不申报财产的,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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