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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主要的套路是什么,所谓的套路贷都有哪些套路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6月12日,哈尔滨市扫黄办、松北扫黄办、松北公安分局联合开展全市扫黄行动,防止“套路贷”向高校推广。活动中,刑侦专家华永刚为师生揭露了“套路贷”的骗人伎俩。

华永刚是道外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副大队长。自全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因为连战的成功,他一年内上了6次央视的专题栏目。一年多来,他带领摧毁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占据了站外公安分局全部战果的三分之一。其中,他在全市率先摧毁了两个以“套路贷”方式实施犯罪的犯罪集团。并对此类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总结规律,形成教案进行广泛宣传,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依据。

[解惑]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模式,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总称,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多个罪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引诱或者强迫受害人签订“出借”或者变相“出借”“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套路贷”犯罪最初起源于民间的“高利贷”,后演变为这种以获取财物为目的,而不是获取受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的犯罪行为,这是“套路贷”与“高利贷”的本质区别。

常见类型的“常规贷款”

1.无抵押:这是一种普通而基本的“套路贷”形式,以无抵押、零利率为诱饵,引诱受害者上钩。

2.车贷:主要针对名下有车的受害人实施。

3.按揭:主要针对拥有房产的本地客户或其家庭,通过房证抵押、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或买卖协议等方式实施。

4.校园贷:专门针对大一、大二学生实施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5.裸贷:专门针对涉世未深的女性受害者实施,以裸照或视频作为履约担保。

[分析]

“套路贷”的“诱饵”

强大的自我宣传和精心设计的套路是“套路贷”的显著特点“无资质,不分黑白户”是对在银行有不良记录、征信资质有问题的人的“诱饵”;“快贷”、“当天贷”是给急需用钱却又没有办法贷款的人的“诱饵”;“无房贷”是针对没有财产保障和经济来源,但有消费需求的大学生和社会闲散人员的“诱饵”。

“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警方在办理“套路贷”案件中的总结,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

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贷、投资、咨询等公司为依托,以零利率或低利率、放款快、无风险为“诱饵”,大肆宣传招揽生意。签订虚增的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 white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明显对受害人不利的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

2.制造资金跑路等虚假支付事实。犯罪嫌疑人在向被害人支付钱款时,往往会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较高金额的钱款转入被害人相应账户。在现金支付的“套路贷”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对钱款支付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在受害人现场清点并说明收到的钱数后,犯罪嫌疑人会以交手续费、场地费等各种理由从受害人手中拿回现金,不会留下任何书面或视频证据。此时,由于现场没有其他证人,被害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往往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打击早期或个别案件的情况。

3.故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嫌疑人会告知受害人违约的后果,即违约后还款金额会大大增加。同时还会制定极其严格的违约条件,比如将还款时间设定为特定的点,提前或延迟还款都将被视为违约。临近还款日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名义,让借款人无法还款,甚至任意提前还款周期,并在借款人无法还款时认定其违约。

4.恶意基数高贷款额。犯罪嫌疑人在擅自设置还款障碍导致受害人违约后,会要求借款人签订高额违约金的借款合同,从而虚增借款金额。当受害人无法偿还某个贷款平台的贷款时,犯罪嫌疑人会诱骗借款人在更多平台履行贷款手续,不断提高贷款额度。当犯罪嫌疑人认为某受害人真的不再有任何还款可能时,就会带着受害人到其他相关贷款公司“转账单到平账”,强迫借款人在没有拿到钱的情况下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恶意设账。

5.硬性债务和软性债务。以实施“套路贷”为主要业务的所谓贷款公司,往往会成立专门的“催收组”,由专人负责对逾期或拖欠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这些人大多是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在讨债过程中会使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恐吓等一系列手段。其中,暴力是人们熟悉的直接殴打借款人的不同程度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的恐惧和还款。威胁恐吓威胁被害人或其亲属的人身安全,致使被害人恐惧害怕,除了偿还虚增的借款金额外别无选择。“软暴力”是“套路贷”犯罪中常见的新型催收手段,也是此类犯罪规避法律的特点。

[认可]

正确识别正规小贷公司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是:地域+名称+“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如“哈尔滨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当地金融办批准,任何经营组织或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信贷”字样。

2.经监管部门批准。正规小额贷款公司除了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持有当地金融办的批准文件,作为正规合法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证”。

3.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不得擅自对外集资。

4.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案例]

案例1:

呼兰区孙某某“套路贷”犯罪集团案

2017年12月14日,在校大学生王某某向学院路派出所报警称遭遇“套路贷”。由于欠了几千元,他被转了好几个公司和个人多次贷款,最后被迫打工赚钱偿还,但是越欠越多。

王某某称,因急需用钱,在南岗区某投资公司签了一周的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没有还款,被迫与公司张某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借款偿还最后一笔欠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王仍不还,经张某介绍到孙某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第三份借条...就这样,王借款的次数和金额滚了过来,以至于根本无法偿还。

接报后,呼兰警方成立专案组,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高某、、王某某等19人实施抓捕、拘留。经查,在某投资公司(高操纵)、某汽车租赁公司(孙操纵),有借款记录的大学生多达429人,涉及借款金额437.1万元。2018年2月2日,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对高、孙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二:

呼兰区田“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大学生尹某某报案称,2017年12月16日,其在呼兰区学院路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在没有收到一分钱的情况下,以肖某某、田某为首的一伙人采取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连续三天诈骗5万余元。12月18日,田某等人强行用尹某的手机从网上借款8000余元用于还债。

警方调查发现,2016年至2017年间,田等7人分头联合,诱骗大学生签订“阴阳合同”,向受害人收取所谓的定金、违约金,在呼兰区学院路以“套路贷”的方式非法占有大学生财物,形成恶势力。其中,田等人以“套路贷”的方式,先后对张某某、尹等人实施诈骗犯罪9起。

呼兰区人民法院认为,田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郑、高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并责令五名被告人共同向相应被害人赔偿违法所得。

案例三:

道里区何某、董某、徐某某“套路贷”案

2017年7月21日,市民贾某某向正阳河派出所报案称,6月28日,其在哈药路某贷款公司借款,其扣押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强迫其签订多份空 white合同及收据,借款12万元,实际拿到10.3万元。每月20日还款,6期,每期28000元,共还款168000元。第一期还款到期时,何某、董某等人以打电话相威胁的方式要求其还清全部16.8万元,并非法侵入被害人家中强占房屋,还打碎被害人兄妹家的玻璃,致使被害人在正阳河派出所滞留三天,以躲避何某等人逼债。

经侦查,警方初步查明被害人共有23人,并确定该组织架构为以董某、何某、徐某某为头目,以、张某、张某为成员的“集合组”、“现场组”犯罪团伙。该团伙从事非法借贷活动,以暴力手段“还债”,攫取非法利益。2017年9月,警方抓获团伙成员19人,在逃1人,破获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诈骗等刑事案件153起。通过“套路贷”的方式,冻结涉案资金246万元,扣押车辆4辆。

案例4:

道外区李某某涉黑案

2018年,市民王某某路外报警:2018年3月,王某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无力偿还,被带到李某某经营的贷款公司还债。王某某签了2.5万元的借款协议,实际拿到了1万元。此后,李某某组织团伙成员多次前往王某某家和单位讨债。2018年5月,王某某的房子被强行上锁出租,使王某某无法回家。另一名被害人刘某某报案称,2017年5月15日,他向李某某的贷款公司借款2万元,但李某某要求他签订2.6万元的借款协议。后李某某多次指使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某向刘某某催款,但刘某某无力按照李某某的要求支付款项,于是李某某等人到刘某某母亲家中催款,并在楼道内实施了涂抹、堵塞锁眼等“软暴力”行为。迫于压力,刘某共支付给李某10.75万元。

日前,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8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六万元至一万元。

案例5:

平房区王某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4年1月以来,以王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邹某某、崔某某等。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香坊区、佳木斯、鸡西等地,并采用“套路贷”等威胁、恐吓、打砸抢、辱骂等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抢劫、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因举报人欠王某“套路贷”,王某带领邹某、范某等10余人翻墙进入其公司办公楼,持尖刀、辣椒水等凶器,殴打其公司员工,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6个多小时,并持刀威胁员工打开公司保险柜,抢走柜内现金7.6万元、金项链1条等财物。同时胁迫记者将其名下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某。

2018年8月28日,平房区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王某某等人立案侦查,深入侦查发现王某某团伙涉嫌多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案件。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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