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口借钱,王女士虽然手头不宽裕,但碍于情面,她向借呗平台贷款3万元后借给朋友。不料,朋友分文不还,王女士只能将她告上法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特殊的借贷纠纷。法院认为,王女士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无效,朋友返还本金,利息损失由王女士自担。
王女士通过支付宝借呗平台贷款3万元借给友女,不料,友女却分文不还。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何定坚画
王女士与林女士是朋友,2020年7月,林女士向王女士借款,因为自己手头资金并不充裕,王女士想给朋友救急,便通过支付宝借呗平台贷款3万元借给林女士。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利息按照借呗分期还款的《还款计划》支付。
之后的事情,让王女士追悔莫及:借呗分期还款期限已到,王女士多次催促,林女士拒不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王女士将林女士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林女士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还款计划》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王女士从支付宝借呗贷款,是通过支付宝平台与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即王女士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是向网商银行借款,取得款项后再转借给林女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及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王女士与林女士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为无效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林女士返还王女士3万元本金。至于利息损失,因王女士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自身存在过错,由王女士自担。
主审该案的李珊法官说,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资金应来源于自有资金,通过信用卡套现或通过借呗、微粒贷等金融平台套取资金再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存在极大的风险,一旦出现纠纷,出借人想要追回利息损失便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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