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吴朱克军
欠债100多万,办厂的夫妻俩偷偷把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设备转移到外地躲避执行。近日,玉环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胡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
2014年,玉环市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决定,由金、胡、二人共同组建的公司以100万元及利息偿还玉环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本金。随后,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金某、胡某共有的机器设备39台。
谁知,金、胡二人擅自将上述封存设备转移至江苏、湖南等地,继续从事生产活动,逃避执行。
今年4月,被转移的机器设备被找到。金和胡都因拒绝执行死刑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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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转移被法院查封财产构成什么罪,转移查封物品法律责任":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3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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