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资金周转和企业发展的考虑,企业之间互相借款是很常见的,大部分都会约定利息,但是很多企业借款是无息的。
一、如何处理企业与非金融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贷款,这个问题分为有息贷款和无息贷款分别讨论。
(1)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有息贷款
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借款,约定利率,但利率高于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对此应该做些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准予税前扣除。鉴于我国目前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并按合同要求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应包括借款合同签订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企业信誉基本相同的条件下,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向部分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这份公告明确了三个事项:一是明确了金融企业的范围。
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的利率比较高,纳税人可以在本省找一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考标准。只要企业不故意增加税前扣除,其“实际支付的利息”基本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是,小贷公司是金融企业吗?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12月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代码》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的覆盖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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