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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航班信息犯法吗,非法出售机票行程单案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金融从业人员通过“撞库”非法获取他人信用报告千余份;两家运营商营业厅工作人员明知某公司批量处理手机号码涉嫌诈骗仍办理;这家航空公司的客服代表向他人出售了近两千条飞行轨迹信息...

在新闻发布会上,据北京市高级法院。

8月2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北京法院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况。会上通报了三起涉及高度敏感信息的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纵观整个犯罪链条,内部人员信息泄露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源头。北京法院将依法严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知情人”,重点打击侵犯个人敏感敏感信息、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个人信息、批量个人信息的案件。

杜南记者从现场了解到,2018年以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19件,其中一审179件,二审40件,判处罪犯294人。

信托经理窃取征信报告,运营商工作人员涉助信罪

个人信用信息作为公民的“经济身份证”,在出行、贷款、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2017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用信息被列为高度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此类信息50条即可定罪。

8月23日,北京高院发布三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与征信有关。

被告人沈案发前在某大型国际信托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与某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多次业务往来。沈利用“撞库”等非法技术手段,获取某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通过与该行专线连接的终端,多次非法登录该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下载、保存他人征信报告100份。

此前,沈也采取了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段,查询、下载、保存他人信用报告1000余份。考虑到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西城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另一个典型案例涉及通信领域。本案中,被告人共同实施了多起内外勾结、上下游勾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造成大量被害人财产损失。

据悉,被告人胡某受雇于张某,使用其提供的他人身份证件进行手机号码批量处理。明知办理的手机号码涉嫌诈骗,北京某运营商营业厅任某、陆某仍办理。经查,这些手机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金额共计约170万元。同时,被告人胡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工号、密码办理大量手机号码,并将相关手机号码也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及诈骗金额巨大。

最终,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胡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张也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通信运营商两名工作人员任某、陆某也难逃责任。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肖江峰介绍,二人对通信网络业务负有审查责任,但在接待、检查、审查过程中,明知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导致大量手机号码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且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适用禁止条款增加内部人员的犯罪成本

此次通报的第三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行踪信息。本案的一大亮点是法院积极探索从业禁止条款的适用,增加了从业人员的犯罪成本,使惩罚和警示教育同样有效。

本案中,被告人秦入职某航空服务人才服务公司,被派往某航空空公司客服中心担任国内客服代表。秦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原负责某航空公司业务系统的李某,共同出售他人航空信件去向信息1964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370条,非法获利4万余元。经过审理,朝阳法院判处他们三年监禁,每人罚款4万元。同时,从处罚执行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航空空客服代表职业。

值得一提的是,购买他人飞行轨迹信息也会受到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向李某购买他人飞行轨迹信息426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78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另一名购买者徐因从秦、李处购买他人飞行轨迹信息192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8条,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南都记者了解,被告人秦、李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舱单信息、历史乘机记录、居民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等。舱单信息包括航班号、航班号、舱位号、航班日期、订票日期等。

肖江峰在发布会上提到,对于买家来说,上述信息可以单独反映,也可以与旅客预订记录中包含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护照号等信息结合,或者与买家已知的其他信息结合,反映特定自然人如明星、粉丝等普通旅客在特定时间点的行踪,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在依法严格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适当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高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肖江峰说道。

过去五年,结案219起,少数案件查获的信息量超过1亿条。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通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透露了一组数据:2018年以来,全市各级法院共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19件,其中一审179件,二审40件,判处罪犯294人。

从信息类型来看,公民的手机号和身份证号占比最大,高度敏感信息也占了突出的比例。据统计,在所有已结案的案件中,有24.6%的案件涉及高度敏感信息,包括行踪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等。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因高度敏感信息泄露引发的恶性事件。因此,北京市高院建议,对侵犯此类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要特别关注,防止二次风险。

此外,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也是这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孙玲玲提到,据统计,在179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一审案件中,除了17起案件是根据犯罪所得定案的,其余162起案件是根据信息数量定案的。超过一半的案件拥有5万条以上的信息,约四分之一的案件拥有50万条以上的信息,少数案件查获了数百万、数千万甚至数十亿条信息。

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更加突出。北京市高院表示,虽然交易、交换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手段,但纵观整个犯罪链条,知情人信息泄露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源头。

数据显示,半数以上的案件中,被告人供职于公司、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其中,公司员工(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法人代表)占比最大,占50.3%。

“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直接接触个人信息为非法查询、下载提供便利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间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关系要求他人帮助查询、传递;或者直接将抓取数据的软件和程序植入单位的计算机后台系统,都可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孙玲玲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剔除买卖交换等中间环节,39.6%的涉案信息被用于非法甚至犯罪活动,如非法提取公积金或办理信用卡、同行不正当竞争、学术论文代写、暴力讨债、发送招妓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盗窃存款、敲诈勒索、绑架、故意伤害等。3.6%的案件被所谓的“私家侦探”锁定目标,通过跟踪拍摄、关系查询等方式跟踪个人、调查特定公民信息。

针对日益突出的公民隐私数据泄露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准确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既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又积极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

南都记者李玲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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