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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师德米的Tik Tok: LawyerDemiWang。
结婚五年,老婆在小额贷款平台上从buy buy买,从west借,结果负债近百万本金加利息。我老婆曾经向婆婆求助。婆婆为了帮媳妇渡过难关,把车卖了,把自己每月低收入的大部分拿出来帮媳妇还了一年的债。后来因夫妻矛盾,妻子起诉离婚。诉讼前调解分析财产时,妻子提出还欠65万,要求丈夫承担一半。丈夫表示对妻子贷款高消费的事情并不知情。除了少量的生活用品和零食,妻子没有参与共同消费,父母之前已经替妻子还了一部分债务。现在他接受不了,要承担一半的债务。经过反复调解,两人最终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丈夫再承担8万元欠款,其余由妻子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共同署名债务”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署名或者事后由其中一方追认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以外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妻子因提前消费而以个人名义从各类小额贷款平台欠下的债务,属于“家庭日常需要”的范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相反,仅用于个人消费且明显高于家庭收入水平的支出,因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具体来说,(1)妻子债务中的少量生活用品、零食,以及两只宠物狗的合理日常开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家庭日常所需”,丈夫应分担一半。(2)妻子的债务大部分用于妻子个人消费。比如美容院、美甲店往往收费几千元、几万元,明显高于家庭收入水平。是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个人债务,应由妻子独自承担。
此外,现有案例明确,夫妻“分居期间”以一方名义发生的、未经另一方签字确认的债务,如无证据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单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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