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股权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的区别,股权让与担保期间能不能转让

股权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的区别,股权让与担保期间能不能转让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重要!最高法:股权转让担保中,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低价转让股权清偿债务,无需告知债务人!

案例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再审申请人刘、被申请人刘与贵阳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刘、刘等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人民申请第6563号;裁判日期:2021年10月29日。

裁判要点:涉案协议约定债权人有权处分涉案股权,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直接低价出售股份偿还债权,前提是双方约定债权人对涉案股份享有完全的、直接的处分权。

相关规定: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财产正式转移到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财产返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但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折价财产清偿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约定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这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据上述合同,当事人以公示方式将产权变更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依照《担保物权法》的规定,请求拍卖、变卖、折价以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未清偿债务,请求拍卖、变卖、折价以清偿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总结经验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在实践中,最高法院关于本案股权转让担保的以下观点值得关注:

1.为了得到本案的判决结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约定以形式将债务人股权转让到债权人名下,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股权偿还债权,债权人享有对股权的完全、直接的处分权。

2.基于上述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他人偿还债权。

3.债权人转让股权时,无需通知债务人,更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

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并没有完全涵盖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全部观点。因此,可以认为,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一些观点是切合实际的,具体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规定,很有借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1)最高法申请第656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基本情况简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基本情况简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及贵阳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小额贷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考试,考试现已结束。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审判决认定,一审由富民小贷公司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刘和朱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和2019年7月10日提交了代理陈述和补充代理意见,但未得到原审案卷记载的任何证据证实,涉嫌串通伪造。2.本案中,即使刘、和富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刘私自处分作为抵押物的公司股权,未告知刘,而是在外地报纸上刊登,刘不可能知道侵权事实。直到2017年11月,刘才得知股权已被低价私自处置。2017年11月23日,刘通过微信向刘主张权利,2019年2月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2)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担保股权的处置合法,违反了《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让与担保也应受《担保法》约束,担保权的实现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不得擅自将抵押物低价处分给关联方。因此,刘在未告知刘的情况下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公司承包商的行为无效。

刘、和富民小额贷款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我院经审查认为(1)刘要求刘及富民小额贷款公司返还相应款项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首先,刘、和富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本案超过原审诉讼时效的辩护意见。经查,在一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初166号案中,富民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朱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和2019年7月10日提交了律师函和补充代理意见,均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代理词》和《补充代理意见》装订在湘民十(2019)166号卷宗主卷中,并非刘所称原始卷宗中无记载。其次,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该协议约定,刘将贵阳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90%的股权转让至刘名下,刘应于2012年1月22日前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刘有权处分该公司90%的股权。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1月22日起计算。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偿还了借款,或主张清偿股权价值。刘直到2017年11月23日才主张刘的权利,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刘要求刘及富民小额贷款公司返还相应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2)刘股权转让案的行为是否有效。如前所述,涉案协议约定债权人有权处分涉案股权,但未约定股权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一条规定,刘有权处分涉案股权,用于清偿其债权,前提是双方约定刘对涉案股权享有完全、直接的处分权。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刘转让股权是有效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祥壮

冯文生法官

刘少阳法官

2021年10月29日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股权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的区别,股权让与担保期间能不能转让":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1377.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