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来,以刘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桂林市区。他们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组织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2022年12月31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刘、秦等2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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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以刘为首的被告人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刘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秦为骨干成员,王、为积极参与者,层次分明,分工负责,实行企业化管理。15年来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违法行为3起,其成员也单独作案1起。
经查明,刘某组织通过虚增借款数额、任意制造违约、隐瞒还款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等手段,骗取、占有多名被害人的钱款、公司、房产等资产,牟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独霸桂林市一方,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据统计,该组织非法放贷上亿元,涉及被害人100余人,制造大量虚假诉讼,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在桂林地区和桂林市贷款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分别以刘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讨债罪、强迫交易罪、洗钱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组织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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