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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债务、暴力逼债…长沙逮捕“套路贷”案件4人,惊人骗术曝光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网络图片

以低息贷款为诱饵,以发放贷款为借口,要求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款合同,同时故意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雇佣专业催债人员以暴力、滋扰等手段向被害人催债,非法占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2019年4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某、刘某、敲诈勒索罪对沈某等3名“套路贷”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初期陷阱:签订双重借款合同,虚假增加受害人债务。

2018年6月,被害人张三(化名)急需资金周转,偶然间认识了当时担任某金融借贷公司业务员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向张三介绍了该公司放贷业务的特点:保证“利息低、无抵押、放款快”,并介绍张三在雨花区七里庙某茶楼向何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借款。原本只需要借24000元的张三被告知要签两份借款合同,金额为28000元。王一见张三迟疑,便说:“我们现在都一样。如果能按时还款,另一笔28000元的借款就无效了。”张三一意孤行没多想,签了双倍金额的借款合同。

再挖一个“深坑”:虚构的银行跑路贷款大幅缩水。

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同公司工作人员,虚构银行,伪造向被害人借款5万余元的假象,为这一不正当交易披上合法的“民间借贷”外衣。张三虽然不解,但也无可奈何。签了双贷合同,本以为可以贷到2.4万,张三却被告知要从这2.4万中扣除平台费等费用。最后我能贷到的实际金额只有12250元。套路张三的“深坑”是王等人一步步铺成的,而深陷其中的张三并不知道。

“陷阱”收网:“任性”确定对方违约并威胁讨债。

2018年7月17日,张三仅超出约定还款时间几个小时。何某某“任性”地认定张三违约,安排手下到张三家,并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将张三的下一辆帕萨特车开走。张三努力无果,只能干瞪眼。更让他没想到的是,7月18日,他被请到了曾经借钱的茶馆。他本以为可以和何某某等人商量还款的事,万万没想到何某某竟然轮番恐吓他。“不还钱就不放人。”“不还钱就扣你车……”在接下来的18个小时里,张三一直受到何某某等人的骚扰和威胁,并被他们扣押在第二家茶馆。

诱捕“猎物”:撕毁协议,任意占有受害人财物

7月21日,张三被迫一次性支付何某某等人28000元。何某某还以之前扣押的帕萨特车为威胁,逼迫张三偿还所谓的“违约金”2万元。借款之初,犯罪嫌疑人王某、何某某宣传的“无抵押、低息”的承诺,此时被何某某等人无情撕毁,暴露了其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的“本质”。张三看到这些人的“手段”后,既害怕又气愤,但只能“花钱消灾”,向何某某等人“还贷”2万元。实际借款一万余元的张三,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向犯罪嫌疑人王所在的团伙“偿还”共计4.8万元。

受害者不止张三一个。有同样遭遇的还有被害人余某某。2018年5月9日,余某某实际向何某某借款15000元,但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以同样方式签订借款合同50000元。5月20日,余某某应邀到一茶楼讨要还款,却被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伸缩铁棍殴打并拘禁在茶楼二楼;5月21日,余某某因不堪其扰,欲逃离现场,从茶馆二楼窗户跳下,导致双脚粉碎性骨折。

受害人张某某也很惨。2018年8月,张某某在同一家茶馆实际向何某某借款13300元,却被要求签了两张2万元的借条。后来,仅比约定还款时间晚了一个小时,何某某就安排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到其家中逼其一次性还款2万元,并多次拿着当初签订的另一张2万元借条到张某某家中要钱,以骚扰、喷漆等方式逼其还款8000元,共计还款3.9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引诱或者强迫受害人签订“出借”或者变相“出借”、“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毁灭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并以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双借款合同,伪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增的贷款,采取暴力、妨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被害人偿还贷款,以达到侵占被害人合法财产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王等人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的特征。

据悉,犯罪嫌疑人王等人属于一个专门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庞大犯罪团伙,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王等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沈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已批准逮捕。

该案是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承办的首例“套路贷”案件。该院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勇为主要承办人的员额检察官办案组,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精准办案,打击“套路贷”犯罪。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宁,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团伙往往相互配合,分工明确,规避法律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强,受害者深陷其中,缺乏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意识,容易受到“套路贷”的侵害。

检察官建议

1.远离“套路贷”

不可否认,民间借贷方便快捷,确实是短期内资金匮乏者的选择。当他们不得不借款时,他们应该选择合格和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提出收取“保证金”并签订虚增价值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应当拒绝,因为一旦签订了高额借条,日后出借人拿着这张借条讨债时就会很被动。

2、及时报告固定证据

如果意识到自己不幸陷入“套路贷”,千万不要被犯罪嫌疑人拿去“算账”还清最后一笔钱,这样只会滚雪球变成更多外债。此时应及时报警,司法机关已出台“套路贷”相关意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民事审判重视白纸黑字的证据,被害人可以保留相关的语音、银行转账和取现记录,甚至证据线索,维护自己的利益。

潇湘晨报记者周玲茹通讯员李勇姜超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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