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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调解进行还款的如果后悔了怎么办,调解还款是打到法院账户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本报讯(记者)2017年10月,被告闫某与原告某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被告闫某未按约定还款后,原告于2020年9月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返还未偿还的借款本息。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严的弟弟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闫某的弟弟辩称,闫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均为精神病人,闫某20岁有精神病。本案中其未陪同闫某签订借款合同,故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提交了被告1999年、2002年、2006年、2007年的住院病历和出院记录。出院记录显示,被告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和精神分裂症。但原告称已尽到注意义务,坚持诉讼请求。

之后,原告申请对被告闫签订合同时的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闫某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其签订借款合同时民事行为能力的现有条件无法评估。后法院指定严的弟弟作为严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为了妥善解决双方的纠纷,法官多次解释法律。即使颜在签订合同时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也不会追认。颜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收到的本金仍应返还。经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闫某返还原告某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法官的法律理论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一个人取得纯粹利益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生效。对方当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法典》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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