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其要求的利息损失能否参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近日,平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据了解,2020年10月底,韩某、肖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某银行平原支行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8日,年利率为6.96%。如果贷款逾期,将收取50%作为罚息。韩某荣为夫妻二人的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并与该支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韩某荣对韩某、肖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7月中旬,该支行将韩、肖诉至平原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韩某、肖某本息合计148129.05元,由韩某、肖某于2021年12月23日前还清。韩某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之后,韩某荣于2021年7月22日偿还利息1100元,2021年8月30日偿还利息2400元,2021年12月22日向某银行平原支行偿还利息154400.56元。最后,韩某荣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57900.56元,款项全部还清。近日,韩某荣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韩某、肖某起诉至平原法院,要求其代为偿还原债权人的本息,并按年利率6.95%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追索权纠纷。原告韩某荣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已向贷款人某银行平原支行实际支付贷款本息157900.56元,有权向借款人即被告韩、肖主张并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但要求上述补偿资金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支付日止的年利率6.95%的利息,原法律依据不足。结合案件事实,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仅支持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12月23日至补偿资金支付日的资金占用利息。终审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57900.56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支付赔偿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57900.5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占有资金是有成本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其资金成本被占用。在不违反高利贷等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占用成本,即延期利息或违约金。至于利息的计算方法,双方有约定的,只要约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就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如双方事前事后未达成一致,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全媒体记者]梁世贞
[通讯员]曾冬梅
【作者】梁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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