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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小贷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4月1日,官网,湖南省金融局发布《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指导所辖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附件: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根据《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翔金发〔2017〕13号)、《关于支持全省小额贷款行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恢复工作的通知》(项瑾建发〔2020〕15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合格委托人提供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协助回收。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以自有合法资金进行委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委托贷款业务相应风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2)委托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委托贷款所涉及的借款人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所在市州范围内注册、工作、居住和生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委托人不受地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为客户介绍借款人,不得为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通过办理虚假委托贷款从事非法集资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理性质的中间业务。他们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客户收取一次性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贷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小贷公司只收取费用,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任意一次接受的客户数量不超过50家,委托贷款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当在逐级获得市县监管部门批准后,将市县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原件报送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后,应当持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经营范围内增加委托贷款业务的相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分类监管评级为A级;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四)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

(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

(6)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控管理系统运行正常;

(七)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委托资金来源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2)委托贷款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3)委托贷款的利率和借款人违约金的收取由委托人和借款人约定,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委托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客户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小额贷款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县级监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

(三)委托贷款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收费标准、委托贷款业务合同草案等。;

(四)公司截至申请日的经营情况报告;

(五)各级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汇总表》逐级报送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附件1)。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资格后,应在银行开立“委托资金专用账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本息。小贷公司必须在委托贷款资金到位后才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书面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指定。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充分说明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提醒委托人委托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不得使用可能影响委托人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并签署《委托贷款风险揭示书》(附件2)。获准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委托贷款风险揭示书》,至少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委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人应根据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委托贷款的资金划转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应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不在资产负债表中核算,委托贷款的本金、利率、期限和用途在表外登记,委托贷款费用在公司损益中核算。

第十九条市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监管。对违反本指引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或未经批准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应及时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

(二)风险预警,必要时在省内进行;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降低分类监管等级;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取消委托贷款业务资格;

(七)情节严重的,取消发放小额贷款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办理虚假委托贷款从事非法集资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取消该公司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潇湘晨报记者刘宏布昂

【来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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