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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百科,桂林银行最近发生了什么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本报记者郝亚娟、王克珍上海、北京报道。

广西汇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轮公司”)法人赵卫民近日在微博中爆料称,其公司被假贷2.65亿元,桂林银行卷入虚假诉讼。赵卫民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刑事诉讼已经开始。”

记者了解到,该案始于5年前,桂林银行以“未按约定接受并偿还贷款”为由,将汇伦公司告上法庭。但汇伦公司和赵卫民坚持认为,借款行为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使用假印章冒名借款的行为。

那么这2.65亿元贷款将如何处理呢?目前进展如何?记者就此事采访桂林银行,其表示:“司法机关侦查阶段,不方便透露。”

2.65亿贷款纠纷

这起纠纷始于桂林银行与汇伦公司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2011年12月,汇伦公司与桂林银行签订《授信合同》,桂林银行授予汇伦公司项目贷款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1.65亿元。同日,桂林银行与、唐某签订保证合同,与唐某、、潘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桂林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签订抵押合同,为汇伦公司借款1.99亿元(2.65亿元减0.66亿元)提供担保。

因汇伦公司未按约定接受并偿还借款,桂林银行于2015年6月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汇轮公司、赵卫民认为,汇轮公司虽与桂林银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并开立了账户,但从未在桂林银行办理过特定项目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从未收到过桂林银行的相关款项,也从未以“广西汇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桂林银行履行过还款义务和进行过结算业务。

赵卫民介绍,桂林银行要求汇伦公司还款但汇伦公司认为不是自己贷款的原因是汇伦公司认为有“假印鉴”。即吴某以汇伦公司股东的名义,指使某公司员工伪造汇伦公司公章,在桂林银行西城支行开立汇伦公司法人账户,并在相关银行承兑协议、贷款支付凭证、票证申请书、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同时,吴某指使某公司员工向桂林银行提交伪造的外汇公司等虚假贷款证明材料,向桂林银行申请贷款2.65亿元。

记者查询了该案的(2017)贵民中135号二审判决书中的信息。法院在认定涉案银行是否承兑汇票并借款时,认为汇伦公司、赵卫民并未否认银行承兑汇票并实际借款的事实,只是辩称本案系涂改额度授信合同条款,汇伦公司的银行账户是以他人的虚假名称开立的。汇伦公司只是形式上的借款人,实质上并没有控制资金。因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及贷款均由汇伦公司申请,桂林银行也按合同约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最终,二审驳回了汇伦公司和赵卫民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因“假印章”引发的金融纠纷屡见不鲜。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明告诉记者:“实践中,一些公司故意刻制两套或两套以上公章,在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未备案公章或假公章,以公章是假的为由否认合同效力。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恶意利用‘萝卜章’进行经济诈骗的案件也屡有发生。最高法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人纪要》)确立了“认人不认印”的原则,为解决“假章盖章效力”问题提供了更加合理高效的裁判思路。

《九民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字人在盖章时是否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以便根据有关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的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具体来说,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非《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无代表、印章是假的、印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必须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无代理权、印章为假章、印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小明说道。

此外,作为商业银行,也应该尽到鉴别印章真假的责任和义务。华东某城商行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企业在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必须准备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变更预留印鉴需要重新加盖印鉴卡,需要法人操作,但如果能取得法人委托书,相关人员可以到代理机构进行变更。”

涉嫌贷款诈骗和虚假诉讼谁负责?

一审败诉,二审被驳回后,汇伦公司和赵卫民认为桂林银行涉及虚假诉讼。

赵卫民说,一审和二审判决后,他开始了刑事诉讼。根据向记者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柳检公诉刑诉〔2018〕53号),查明该案涉及骗取贷款罪、承兑汇票罪;违规发放贷款罪;虚假诉讼罪。

此外,根据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柳检公诉刑诉字[2018]第2号),经检察机关查明,桂林银行将汇伦公司贷款风险的处置工作交由该行资产保险公司负责,后由桂林银行资产保险公司总经理秦与另一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另一家公司不得将汇伦公司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汇伦公司。桂林银行诉汇伦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秦等人隐瞒了桂林银行转让汇伦公司股权的事实,并将债权转让情况告知债务人,致使汇伦公司一审败诉,再审被驳回,因此背负2亿余元债务。

此外,赵卫民出示了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出具的法咨字[2020]第0102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最重要的证据是桂林银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一、二审判决书中均未提及“债权转让”。桂林银行在本案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目录显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是桂林银行在再审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由此可见,汇伦公司和赵卫民直到再审时才知道本案涉及两次债权转让的事实。当然,在本案的一审和二审中,他们都无法辩称本案的原告实际上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一审、二审法院并未驳回原告对桂林银行的诉讼,而是依据《授信额度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等。,他们作出了有利于桂林银行而不转让债权的判决。

根据赵卫民提供的《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害人权利义务的通知》,桂林银行、秦某等虚假诉讼案件已由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与这家银行相关的另一个关键人物,吴某涉及“假印章”的相关案件至今仍未结案,这也让这起“刑民交叉”的案件扑朔迷离。

徐小明告诉记者:“九人会议纪要还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操作性规定。《九个公民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指出,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时,合同相对人请求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被害人请求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等。,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九人纪要》第一百三十条明确,审理民商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必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就应当继续审理民商事案件。”

(编辑:朱子云校对:颜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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