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行业的出借人可以分为三类:银行、小贷、民间借贷。
前几年小贷如火如荼,但最近两三年,由于宏观环境的变化,行业洗牌变得有些不温不火。
就在很多小贷公司都在思考“路在何方”的时候,迎来了行业新规。
9月16日官网,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这是自2008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时隔12年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文件。
在这一新规中,有几个亮点与贷款人和借款人密切相关,值得关注,具体如下:
1.小贷公司可以和银行合作。新规第二十七条提到:“银行可以依法合规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融资。”
根据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合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的融资额度被限制为不超过其净资本的50%。
此次放开后,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的债权资产,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2.利息不得先从本金中扣除。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扣收利息、手续费、管理费、存款等。从贷款本金中预付。违规提前扣款的,按照扣款后的实际贷款金额计算还款和利率。
现在的市场上,很多小贷公司喜欢采取一些类似于“提前手续费”、“下期还款扣除第一个月利息”的方式,变相增加借款人的成本,现在已经不允许了。
3.没有暴力收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违反规定散布他人隐私催收债务。
4.信息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擅自收集、存储或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很多小贷公司的网贷平台喜欢收集客户的通讯录,往往会把授权的内容放在大额协议中不显眼的地方。这个大家还是需要注意的。
5.贷款使用的监控。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根据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投资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房地产市场的非法融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这个新规没有提到一个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就是小贷公司的利率上限是否也要遵守4倍LPR。
因为对公办理业务的小贷公司必须是持牌金融机构,根据前段时间最高法的新规,持牌金融机构不需要遵守四重LPR。但一般来说,银行等借贷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不会被允许超过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限额。如9月2日流出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中,要求平安银行遵守四倍LPR。
当然,小贷公司和银行不一样,利率设定本身也不一样。是否也应该遵守四倍LPR,只能在这个行业有具体案例的时候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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