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张卓庆每经编辑:廖丹
最高法给民间借贷利率新规打了个“补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律师:能解决小贷等七类金融机构的审判实务问题。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率上限设定了新的红线,设定为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4倍(目前为15.4%)。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存在诸多争议,此类机构的司法地位亟待确定。
北京史静(郑州)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主任万章律师告诉《全国商报》记者,新的司法解释正好可以解决这七类公司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这些金融机构的司法地位需要在未来通过各种细则来确定。
那么,最高法院给广东省高院的答复,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会被其地方法院采纳吗?万章律师表示,最高法院发布的这一司法解释应被中国司法系统的所有法院采纳和适用。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许蓓直接指出: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小贷公司等机构的身份需要待未来“非存款条例”出台后确定。
《非存款类贷款组织条例》正在制定中。
许蓓所说的“非存款条例”全称是《非存款借贷组织条例》,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本条例草案拟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不吸收公众资金的借贷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活动和监督管理作出相应规定,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借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也透露,关于非存款贷款组织的规定很可能在今年推出。他在调研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时表示,2021年将主要推动三部法规,其中一部是推动出台非存款类借贷组织条例,主要解决小贷、典当的立法依据。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复,金融科技专家苏对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行动已经向市场释放了足够的信号,即人民属于人民,金融属于金融。
金融业是强监管行业,金融机构是持牌机构,主管央行等金融部门。在她看来,《批复》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利率的边界,有利于解决利率市场化潜在的司法冲突,有利于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商业机构的自主权,巩固央行主导的金融机构利率管理框架机制。
苏进一步表示,深化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是金融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近年来,随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不断推进,“影子银行”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方面,适时放开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可以提高银行的管理效率,改善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填补“影子银行”清理带来的需求缺口,是“堵偏门”后“开正门”的具体体现。最高法的这一动作,可以结合近期对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的监管和放开,是顶层部门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体现。
国家商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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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法明确七类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7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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