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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案件裁判规则26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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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传达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全力以赴抓好总攻阶段的实施工作,抓好每一个实施案例。今天发新哥干货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指导与参考》一书中摘录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案件的26条规则,帮助法律人打好执行这场攻坚战。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执行异议之诉维权——孙长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心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2.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应根据本案执行异议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钟永玉、、达案、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

3.质押属于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抚顺延锋建材有限公司、郑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

4.企业或者个人以承包、租赁名义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适用《执行过程中保护承包人、承租人投资和收益法》的规定——李建国与孟凡升、长春市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

5.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所有权的约定,在房产所有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不发生对外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傅锦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

6.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李诉银行、王执行异议案件的适用》。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期(总第6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7.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应审查案外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或以房抵债协议的真实性——河南华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岩信用社、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诉讼纠纷再审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3期(总第63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8.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保护买受人利益时,应当严格审查房产买卖协议的合法性,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再审申请人南宁万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晁海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永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深圳市有容经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期(总第7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9.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借贷关系成立时,仅作为履行债务的非典型担保,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上诉人陈亮与被上诉人中信信托有限公司、昆山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期(总第7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0.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了保护贷款人的融资债权,不存在商品房买卖的真实关系——上诉人金玉萍与被上诉人中信信托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昆山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期(总第7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1.以房屋清偿债务为基础拟转让房地产的受让人,在未完成房地产法定登记之前,无权期待房地产的物权——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申请人贾建军、姜海军、原审第三人刘涛再审一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期(总第7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2.在一方配偶个人债务的执行程序中,另一方配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高、第三人。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期(总第7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3.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不能产生阻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及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大连郭斌企业发展公司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期(总第7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4.公司之间签订内部关系协议不足以对抗涉案土地、房屋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之前权属证书的公示——再审申请人赵培凯与案外人利津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期(总第7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5.以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但仅实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再审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申请人、王。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期(总第7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6.如果不能认定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能证明其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上诉人青海盐湖新宇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青海水泥有限公司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期(总第7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7.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的强制执行,不一定妨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案外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停止执行,而应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请求权——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松原项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期(总第7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18.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案外人对其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必须符合一个高概率标准——上诉人信达陕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崇礼公司、佳佳公司执行异议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期(总第7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9.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的金钱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已建成房屋时,合作开发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嘉怡公司、宇商公司、案外人赵某提起异议诉讼。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期(总第7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20.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质押保证金的设立必须满足“专属性”和“转移至债权人占有”两个条件——菏泽兴农百盛农业有限公司与宋某案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来源:《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3期(共59期),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

21.一般账户中的货币应以账户名称为准。案外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普通账户内的货币为其合法财产并足以排除执行——廊坊奥凯贸易有限公司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廊坊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4期(共60期),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7年版。

22.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被执行人是与诉讼标的所有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执行人,而不是全部被执行人——张、李娜、公司、公司。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期(总第68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23.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案——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廖执行异议纠纷案,可以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案例来源:《执行工作指导》,2017年第2期(总第62期),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7年版。

遗嘱执行人申请执行反对

24.当事人为质押款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质权人有权支配该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余额的波动不影响该款项质权的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彪、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54号)。

25.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应严格审查,并对其享有的权利性质进行细致分析,以妥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黄蔡二审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3期(总第67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26.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可阻止抵押权的后续执行——某银行与某区管委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异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2期(总第74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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