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阳光保险,贷款9万,每月还4430。因为疫情爆发时没来得及还,结果发现利息高得惊人。除了本金和利息,我每个月还要承担1638元的保费。”
近日,包括谭女士在内的多名用户在聚投诉、黑猫投诉等平台上曝光了中国阳光保险通过借款搭售保险的“套路”。这些用户表示,在阳光保险借款的整个过程中,要想借款成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等保险。有用户在放款后发现实际收到的金额已经从保费金额中扣除,也有用户表示没有收到保单,甚至不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保险。
变相高利贷?阳光保险保费高达贷款利息的5倍。
从谭女士提供的贷款明细来看,实际贷款金额为9万元,分36期还清,贷款人为中国光大银行。每月扣款分为两部分,其中光大银行扣款本息2784.09元,阳光保险扣款保费1638元。
谭女士贷款明细截图(部分)
在用户已经在按月还钱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在哪里?保险的内容是什么?
金木时事通讯社的调查显示,在阳光保险借款的用户中,大部分是被强制搭售人身意外险的,还有一些用户不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保险。
谭女士说:“关于保费,不仅贷款前平台没有告知,事后平台也没有开具发票或签订相应的合同。”对此,谭女士也询问了阳光保险业务员,对方告诉谭女士:“就当是银行利息吧。”
累计下来,谭女士9万元贷款的保费高达5.9万元,保费是利息的5倍多。按照阳光保险业务员的说法,这些费用可以理解为银行贷款利息。按此计算,谭女士的实际贷款利率(IRR计算)为41.75%。“这是变相高利贷!”谭女士坦言。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年利率超过36%用于放贷的,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其他名义,或者以提前扣款方式收取的斩首利息,合计超过36%的,均为高息放贷。由此看来,阳光保险和光大银行的做法已经触及雷区。
然而,当金木新闻社致电中国光大银行咨询阳光保险保费时,银行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每月1638元的保费与光大银行无关,是阳光保险集团代收的。
双方各执一词。至于谭女士买的是什么保险,谭女士表示还没查出来。
当然,像谭女士这样被阳光保险强制绑保险的用户不在少数。蔡女士因现金流困难向阳光保险借款3万元,分36期还清。每期保险费444元,累计保费15984元。照此计算,溢价是利息的5倍多。但与谭女士不同的是,蔡女士至少被阳光保险业务员告知,她买的是人身意外险。
另一位女士也通过阳光保险申请了3.6万元贷款,分36期还清。每期都要承担655.2元的人身意外险保费,总保费远远超过了这笔贷款要承担的利息。
我自己买的保险,为什么受益人是光大银行?
有两件事让很多用户疑惑:为什么阳光保险在各地区分公司没有放贷资质的情况下,却有放贷产品?为什么产品的受益人是自己投保的光大银行?
黑猫投诉平台消费者投诉截图
首先,上述用户所指的阳光保险贷款产品,其实是阳光保险、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模式。如阳光保险与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在被保险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本息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借款人为被保险人,贷款金融机构为被保险人,借款人投保后,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个人贷款作保,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人(被保险人)发放信用贷款。据金木新闻社报道,阳光保险的大多数贷款机构是银行,包括尚辉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
至于为什么受益人是光大银行,其实这些用户虽然名义上花钱买保险,但真正的作用是保障。光大银行赚利息,阳光保险赚保费。如果客户逾期,保险相当于履约险,这是业内众所周知的。
按照履约担保的业务规则,履约保险应该由债权人(出借人)购买,而阳光保险和光大银行有一个“大胆”的操作,成功改变了观念,让借款人自己出钱担保,普通用户很难及时反应过来。
监管严令禁止,贷款收费为何难禁?
信用保险产品本质上是在增加借款人的信用,从而降低放贷风险,保证放出的贷款能够安全收回。单从这个定义来看,阳光保险的上述做法可能在可以理解的范围内。
但目前很多借款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说自己“投保”,或者平台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如果他们没有保险,他们就不能申请贷款。至于保单和合同的内容,则含糊其辞。保单只能在平台指定渠道查询,利率比贷款利息高5-6倍。这是不合适的,也违反了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早在2012年、2018年3月、2019年7月、2019年8月,保监会先后发布《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等多个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贷搭售,不得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行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虽然监管严令禁止,但这种“潜规则”在行业内依然普遍存在。据金木时事通讯社不完全统计,在此之前,被频繁曝光的其他保险公司还有天安财险、众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多家机构也因保险与贷款搭售被处罚,罚款数百万元。
经过多次监管,仍然无法控制保险行业的搭售乱象。为什么?
业内人士认为,主要原因是销售保险业务的收益高于其他业务。“由于保险期限比较长,佣金水平会比较高,导致很多机构不愿意做主业,而去做能带来实际收益的副业。与需求量大的借贷机构合作,流量和互联网有一定程度的化学作用,利益链一拍即合。”该知情人还透露,很多保险公司赚的保费,有一部分会流入合作金融机构的腰包。
当然,站在借款人自身的角度,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大部分借款人都是一头雾水,掉进了陷阱,有的甚至搞不清借贷平台是谁,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金融常识,对个人信用的理解存在差距,这也给了保险公司和借贷机构可乘之机。
熟悉市场一线情况的资深保险法律人士周对通讯社表示,银行强制贷款这种相对独立的金融服务与面向消费者的保险产品“捆绑销售”,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阳光保险和合作银行的强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他还认为,目前的监管政策存在漏洞,监管法律法规不可能穷尽具体违法违规形式的所有客观限制,所以乱象难禁也就不足为奇了。从执法角度看,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可以从法律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的角度解读和适用现有监管法律法规,及时将变相规避监管的新套路纳入监管范围,更好地杜绝非法搭售模式。
这篇文章来自金木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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