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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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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东省水电二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南阳市万达新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内蒙古袁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波集团公司)发生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2合同段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万达鑫公司向法院起诉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增城支行”)(案号:[2016]豫民初4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胜诉。于2018年5月2日,本公司收到万达新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于2018年5月7日,本公司收到袁波集团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

分别见2016年4月15日、2016年11月26日、2017年3月10日、2017年6月6日、2017年11月21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的公告、受理民事申诉的公告、受理民事申诉的公告。

第二,诉讼的进展

公司对万达新公司、集团公司提起诉讼,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万达新公司、集团公司名下价值1.5亿元的银行存款、股份及车辆。冻结期届满前,公司向法院申请进一步冻结。2018年7月2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继续查封、冻结万达新公司、集团公司名下价值1.5亿元的财产。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一)冻结银行存款

继续冻结袁波集团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鄂托克西街支行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际为45,167.36元);继续冻结中国银行袁波集团公司南洋支行营业部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际冻结21742.49元);继续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袁波集团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际303,256.69元);继续冻结袁波集团公司招商银行鄂尔多斯支行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际为71,631.27元);继续冻结万达新公司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账户(应冻结1.5亿元,实际352,703.79元)。实际冻结银行存款金额为794,501.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冻结股权。

继续冻结袁波集团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袁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0%股权(注册资本6亿元),即4.2亿元(股权及其他投资权金额),冻结期限为3年;袁波集团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袁波酒店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1000万元),即1000万元(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金额),冻结期为3年;袁波集团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9%股权(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为人民币7.84亿元(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金额),冻结期为一年。

(三)原扣押车辆被强制报废的。

原扣押集团公司小型汽车丰田陆地巡洋舰一辆,车牌号为蒙K99373(档案号:150600014934),因逾期未检被强制报废。

第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财产保全的实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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