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验资后接受追加投资款,虚假注资验资

验资后接受追加投资款,虚假注资验资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本文由《执行复议与异议之诉》(qzzxlaw)整理发布。总结裁判观点,协助执行实际操作,保持与优秀裁判相同的思维高度。转发开头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可以搜索案例和法规。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股东实缴出资,验资后以虚构债务形式将出资转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实用要点

第一,如果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在执行案件中,基于股东抽逃出资,仍可追加被执行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且变更追加执行的裁定由执行人员直接作出,参见江苏省高院的规定。

第二,抽逃出资变更追加给被执行人或者未变更追加的,救济方式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是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该股东抽回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二)通过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三)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四)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其他行为。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对抽逃出资时间和债务形成时间没有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规定第二项适用于股东注册资本抽逃,即(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其出资;在本案中,法院的意见是“姚金德、颜学元、戴陈述该款不是偿还员工欠款,而是偿还回收公司欠款。法院从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天宁支行调取的《对账单》只能证明该款项是金德公司转给回收公司后再转给其他公司的,不能证明金德公司的款项是基于实际债务的转移。”

案例介绍

1.在常发公司与金德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德公司被判支付常发公司价款678012.02元、受理费、公告费等。常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金德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2.金德公司于2003年1月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2006年6月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金德公司股东变更为6人,即本案6名被告,其中张卫斌认缴280万元,实缴280万元;戴,认缴出资额80万元,实缴出资额80万元;陈,认缴出资额80万元,实缴出资额80万元;包,认缴出资80万元,实缴出资80万元;闫学元,认缴出资额80万元,实缴出资额80万元;姚金德,认缴出资额80万元,实缴出资额8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姚金德变更为张卫斌。

3.2006年11月22日,金德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开出6张转账支票,收款人为再生公司,金额分别为76.5万元、68.5万元、59.5万元、63万元、705720.81元、56万元,共计3940720.81元;支票上注明的用途是“活期”。金德公司财务账目及所附会计凭证中注明的上述六笔款项用途为“归还员工借款”,分别为“一”76.5万元,“二”68.5万元,“三”59.5万元,“拆车”63万元,“管理”705,720.81元,“综合办公室”56万元,共计39.4万元。

该回收公司于1998年8月2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注册资本600万元,股东38人,包括被告人姚金德、颜学元、戴、包、陈。该回收公司的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12月23日被工商部门吊销。

4.常发公司提起诉讼,金德公司以提取职工贷款的名义支付了3940720.81元,但实际上金德公司根本没有职工贷款。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金德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故姚金德、颜学元、戴、包、、陈对金德公司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所欠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常州中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2006年11月22日,金德公司转款3940720.81元,姚金德、颜学元、戴、包、、陈、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常州中院认为,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一是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其出资;三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第四,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第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本案中,金德公司于2006年11月22日转账3940720.81元,财务记账用途为“归还员工借款”,转账支票载明的用途为“往来”。一审中,上诉人姚金德、严学元、戴称,这笔钱不是欠员工的,是欠再生公司的。事实上,上诉人认可金德公司不欠员工贷款。本案中,姚金德、颜学元、戴、包、、陈作为金德公司的股东,应当证明该款项实际上是金德公司欠再生公司的,并已归还。否则可以推定金德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上诉人申请法院从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天宁支行调取的《对账单》只能证明该款项是从金德公司转到再生公司,再转到其他公司,不能证明金德公司的该款项是基于实际债务的转移。上诉人上诉称,回收公司代金德公司偿还了两笔款项,因此金德公司应当偿还回收公司的款项。然而,上诉人无法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第三方出具的说明或证明、给付依据难以形成完整的极有可能的证据链,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再生公司为金德公司赔偿债务。关于张卫斌责任的认定,由于张卫斌于2006年11月22日为金德公司股东,张卫斌也应承担本案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这是错误的,本院依法改判。判决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3)上中第1157号民事判决,姚金德、颜学元、戴、包、陈、张卫斌在3940720.81元范围内,对金德公司欠常发公司的借款本金689393.02元及利息375029.8元,共计1064422.81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标签: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抽逃出资、证明、虚构债权债务

案例索引: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字第417号《常州市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姚金德、颜学元等股东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龙海洋代理审判员)、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313)。

相关案例检索

注: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变更了复议或异议诉讼。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100号《江苏盛丰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建房、袁世华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例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钟素敏1309号“上诉人陈国平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新北区宏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小额贷款公司)纠纷案”。

案例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执复29号《与杜军、常州市忆江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出资人申请执行人变更或者抽逃出资的,是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是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被申请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其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二)通过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三)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四)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其他行为。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验资后接受追加投资款,虚假注资验资":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0054.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