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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建棚骗贷1.28亿!辽宁兴城农商行2名信贷员明知数据造假、抵押物不实仍放贷 致3家支行损失数千万元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兴城市兴凯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涉嫌骗取贷款1.28亿元,而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名员工均有涉案。3人上诉,最终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诈骗1.28亿元。两个信贷员明知贷款材料是假的还贷款。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童某在兴城市碱厂满族乡贾珠村采取“虚构大棚基地建设、多贷少棚、棚改差建”的犯罪行为,利用兴城市碱厂乡人民政府根据《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出具的大棚产权证作为抵押物,骗取兴城农村商业银行王耀支行、碱厂支行等支行的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童多次借用顶级名人的名义,利用“顶级名人”借新还旧骗取贷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2015年9月30日、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邹以此方式骗取支行贷款1260万元;2015年12月12日、2016年1月28日,在碱厂支行冒用其企业“兴城碱厂满族乡宏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骗取碱厂支行贷款4140万元;2015年12月28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3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7日,提供虚假材料,未经事先审批,骗取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

据悉,被告人童某在上述三家支行进行贷款,用448本产权证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28亿元。童本应建448个大棚,实际建了279个。经大连宏泰海洋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童骗贷案涉案金额3131.5万元,涉案抵押物土地经营权价值236.39万元。借款发生时,他偿还兴城农商行本金2.57万元,利息1513.72万元,共计1516.28万元。现在童是被告。

被告人赵、张某作为兴城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明知邹提供的贷款资料虚假、虚构抵押物不实的情况下,违反《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且在发放贷款前未进行贷前核查。本案中,借款仍为邹发放7400万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童某以顶名贷款、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赵、张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最终,被告人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赵、张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外,法院还判令被告童赔偿受害单位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915.83万元。

三人的上诉理由均被驳回。这家银行发生了多起非法借贷案件。

对于一审判决,3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童认为,其不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故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对此,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童为规避农村商业银行关于贷款申请的相关规定,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先后成立了兴城市兴农果蔬合作社、宏源果蔬合作社等多家合作社。值得注意的是,为骗取贷款,可能让他人担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合作社名义发放贷款;或者用别人的名字顶贷款。贷款过程中,以大棚产权证作为抵押物,使得抵押形同虚设;虚构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即虚构借款人月收入、虚构房屋产权等手段行骗;在贷款评估中,童为使评估价格符合预先设定的贷款金额,指使评估师虚高价格,虚增抵押物价值;骗取贷款后,一部分用于大棚建设,一部分转给童控制的兴城金属公司,改变了贷款用途。童的骗贷行为使银行的信贷资金面临巨大风险,导致最终形成不良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因此,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上诉人童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上诉人赵及其辩护人认为,赵的行为只是“发”,不存在“放”,不构成发行罪;原审判决认定赵违法发放贷款7400万元,造成损失7900余万元。没有证据表明这7400万元被用于何处。如果贷款全部用于建设大棚,实现了贷款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农商行是“点贷”,赵只是被执行人。本案应查明借款人是谁,而不是赵的行为,本案定性有误;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赵无罪。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张某作为本行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贷款资料的调查和审核,张某作为农村商业银行望海支行信贷员和贷款调查负责人,按照规定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收益性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赵作为农村商业银行望海支行行长和贷款调查的主要负责人,应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和评估,对风险程度进行再测试,提出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贷审会审批。但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明知童某以温室产权证抵押不符合抵押贷款条件,借款人提交的借款人基本情况、月收入、房屋产权等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部分有顶格贷款,但仍向借款人出具了放贷调查报告。其行为符合非法放贷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放贷罪,故不服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其无罪的意见。

据调查,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1999年9月,注册资本10亿元,参股公司578人。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以来,兴城农商行发生多起违规放贷案件。该行前董事长李刚甚至在2020年6月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

本文来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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