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材料就能拿到无抵押贷款?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手抄贷”诈骗案。诈骗分子在网上打着无抵押贷款的广告,为急需资金的不合格借款人提供“打包”服务,甚至声称可以通过“复制材料”获得贷款。但实际上,这些诈骗分子根本不会给借款人申请贷款,只是为了骗取“包装”费和服务费。
案情简介
由于个人信用问题,刘灿先生无法从银行和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2020年6月,刘先生从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公司发布的“快速办理无抵押大额信用贷款,快速放款”的广告,便前往该公司了解情况。业务经理闫某接待了刘先生,说可以办理贷款,但需要包装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补充收入流水和纳税记录,需要支付“包装”费和贷款服务费。
刘先生急着用钱,想都没想就申请了20万的贷款,交了1.3万的手续费。双方签订了带有免责条款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如果银行因为受害人原因拒绝放贷,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第二天,严给刘先生提供了一份材料,让他背诵,以便“准备一个面对面的问答”。两天后,该公司业务员带刘先生到“贷款公司”面试。“贷款公司”问了很多刁钻的问题,比如事主上班的公交路线、公司周边的建筑等,让刘先生无言以对。最终,刘老师“面试”失败。业务经理闫再次劝说刘先生,如果申请100万贷款,可以走专门审批程序,争取现场手写复印的模式,但需要再交4.5万元。刘先生急着用钱,就答应了。再次“面签”时,刘先生手抄了材料,但对方公司也表示,他写的内容与原明细不符,仍然不能放款。刘先生这才意识到被骗,并报了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主犯和从犯,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及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对郑等二十人分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田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等2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除原审被告人郑外,其他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在诈骗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视为从犯,均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郑等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当庭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严等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公民个人应培养健康的消费模式,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当我们需要贷款时,应该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想通过中介借钱,需要仔细考察中介公司的资质和业务员的资质。在签订合同时,注意明确借贷公司是否属于正规金融机构以及贷款利息等重要信息。切记不能靠复印材料贷款,否则可能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北京市第三中学
文:赵
编辑:周燕姚日辉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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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京法案讯丨抄抄材料就能获得无抵押贷款?当心陷入“手抄贷”陷阱!":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0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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