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免征增值税利息收入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现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是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以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150%(含)的利率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笔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笔小额贷款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150%的利息收入,按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高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牌价(LPR)计算的利息收入(含),免征增值税;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根据会计年度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作为当年免税申请方式,一经选择,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
2.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达到监管部门提出的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考核结果为准。
3.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决定;营业收入指标由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在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在的月数×12。
4.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低于1000万元(含)的贷款。
5.金融机构应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有虚报或弄虚作假骗取本税收优惠的,停止享受本公告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要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实际使用人与申请人一致。
六、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不足100万元(含),或无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和贷款余额不足100万元(含)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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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1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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