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点对点借贷和资金池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抱怨:既然P2P点对点借贷被鼓励发展,为什么还要打击?其实从始至终,我国的政策都是鼓励P2P点对点借贷的发展,但相应的经营主体也要守住法律红线,规范经营,不得非法集资。
一.现金池
顾名思义,资金池就是像蓄水池一样的储蓄资金池,通常是指将资金汇集在一起,形成像蓄水池一样存放资金的空 room。
资金池的作用是转移和调度资金,集中管理账户余额,集中运作资金,最大限度地灵活运用资金,使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用。
在金融领域,说到资本,很多机构和模式都在募集资金。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非常容易形成资金池,大量资金汇集到一个账户,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和支配。其中,最典型的就是P2P点对点借贷。但是在p2p点对点借贷中,资金池有很大的风险和危害。具体来说,投资人的资金全部汇集到平台管理的账户中,非常容易失控。面对如此多的资金,没有有效的控制,会造成资金被挪用、挥霍或随意投资,还可能给集资者高额佣金,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导致其绝望。
第二,p2p点对点借贷
为了有效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其中p2p点对点借贷最为典型。
P2P点对点借贷是指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直接借贷。P2P点对点借贷服务即P2P点对点借贷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撮合、信用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等中介服务,部分平台还提供资金划转结算、债务催收等服务。事实上,对于p2p点对点借贷,政府的一贯态度是“规范运作”,甚至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也是如此。
在“大众创新、大众创业”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根据《指导意见》,个人对个人贷款业务由银监会监管。点对点借贷包括个人点对点借贷(即P2P点对点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P2P点对点借贷的中介服务由P2P点对点借贷平台提供,主要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信息交流、撮合、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考虑到募集资金的危害和风险,《指导意见》中明确,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应当直接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或者非法集资。
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个人对个人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前述规定都对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避免资金归集。
其实早在2013年11月25日,九部委联席会议就已经对P2P点对点借贷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严格规范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谨防p2p点对点借贷行业非法集资”,指出应警惕和规范平台行为,如“理财产品”、“先集资后找借款人”、“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核实义务(虚假借款标的)”、“直接集资发放高利贷”、“发布虚假借款标的集资借旧庞氏骗局”等。
同时,人民银行指出,要为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划定业务边界和红线,明确平台性质,不搞资金池。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经过2015年到2017年上半年的规范,P2P借贷中的P2P市场非常混乱,局面一发不可收拾。
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高检发〔2017〕14号),研究了偏离正确方向、“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活动的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和起诉范围等问题,其中集资、沉淀资金的行为是重点审查对象。
第三,P2P和资金池
P2P点对点借贷是合法的存在,资金池在银行、保险等行业也是规范的存在。但是P2P和资金池是不能共存的,两者结合可能会造成很大的风险和很大的危害。
在非法集资罪中,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容易被立案侦查,刑事责任是设立资金池。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要区分P2P点对点借贷平台的相关主体是否设立了资金池,是什么?即使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公司有这种行为,也要区分特定岗位的相应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行为,特别是区分在集资诈骗罪中的地位、身份、作用,甄别主观故意,对是否构成犯罪做出分析,并根据分析做出适合案件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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