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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贷款套路,金融诈骗套路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像变魔术一样,近段时间,一些借款人短时间内负债累累:从1000元借款,一年多后变成了100多万元;借2000元不到50天已经欠了近20万;借了20万,却被要求还款54万;借了1400万,短短两年,被告知欠了上亿的债务。

就好像还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一样。这些借款人经过各种催债空:钱没了,车没了,房子没了,企业没了。

最终,在经历了欺骗、胁迫、骚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后,受害者深陷其中,苦不堪言:有的不堪忍受,有的举家搬迁,有的被非法拘禁,有的被迫失联,有的甚至跳楼自杀。

无一例外都遇到了“套路贷”。只要踏入套路贷的大门,就会被抽干每一滴血。

“套路贷”的基本套路

常规贷款通常采取抵押、车贷、民间贷款、无抵押贷款、校园贷、裸贷等形式。

套路手段更是五花八门,小额借条、租赁合同、信用卡套现、网贷诈骗、网贷服务费、暴力讨债、房产抵押、借贷/卖房公平等。

但是“套路贷”的基本套路只有几个。

首先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套路贷”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定金”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明显对被害人不利。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

第三,单方面任意认定违约,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往往比本金大几倍甚至几十倍。通过故意设置高金额、高利息、短期限的苛刻条件,客观上造成借款人按时还款的难度极大,导致借款人在借条到期后往往无法按时还款,进而单方面将“押金”、“保证金”等虚假金额转化为续费、延期费、逾期费等各种名义费用。

四是通过连环贷恶意提高贷款额度。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套路贷”会介绍其他假“小贷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结算”,形成循环贷款的“链条”,造成滚雪球般的“无底洞”,进一步抬高贷款额度。

第五,通过恶意或者暴力催收,或者提起虚假诉讼的申诉,通过一个成功的判决,达到扣押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这样操作之后,在很多看似合理的伪装下,用户最多会认为自己遇到了高利贷,或者是不允许走很长的点对点借贷。

“套路贷”既不是民间借贷,也不是网络借贷,更不是普通的高利贷。

各种常规贷款算不算民间贷款和网贷?仅仅是高利贷吗?其实从其目的、手段、后果来判断并不难。

中国法律保护正常借贷,限制高利贷。2015年新出台的《民间借贷法》中明确规定,年利率在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至36%之间,双方可以自由协商,超过36%的年利率不受保护。所以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36%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贷。

“套路贷”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这很好理解,因为民间借贷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是有利可图的,是有保障的;“套路贷”通过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不应受到保护。

“套路贷”也不同于点对点借贷。虽然“套路贷”一开始也会通过互联网进行放款,并且要求借款人提供网贷所需的资料非常重要,披上了点对点借贷的伪装,但它只是充当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中介,在提供信息服务方面的作用还远未完善。网贷充其量只是套路贷用来掩盖自己违法行为的道具。

“套路贷”也不同于普通高利贷。“套路贷”来源于高利贷,但在高利贷中“高”。“套路贷”和高利贷在行为目的、手段、侵害对象、法律后果等方面是不同的。

目的上,“套路贷”是以“借款”的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

在手段和方法上,“套路贷”虚增的金额一般以担保或类似名义出现,使借款人主观上认为没有归还的必要,以利息的名义设置高利贷。“套路贷”会刻意制造“违约”,而高利贷者则希望借款人尽快还款。

“套路贷”侵害对象多,社会危害大。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且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妨碍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套路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贷款本身和一定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套路贷”金融诈骗是一种新型犯罪。

“套路贷”的本质不是借款,而是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新型犯罪。有时甚至伴随着暴力手段的使用,包括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骚扰、纠缠、闹事、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使受害者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胁迫。

在“套路贷”的金融骗局中,不法分子以无担保快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诱骗或强迫他人陷入贷款陷阱,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使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倍数增长,然后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大量财产。

套路贷如此凶猛却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碍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国家出台了《关于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打击非法借贷、讨债等犯罪活动,并专门规定打击“套路贷”。可见,上述“套路贷”的套路都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打击。

意见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采取'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弄钱流水'、'任意认定违约'、'转账结算'、'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制执行债权或者强行索要债务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采取欺诈、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手段。

“套路贷”的套路已经暴露,不再“合情合理”。民间借贷和网络借贷可以喘口气了,也不用背黑锅,怪就怪吧。

人们也有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套路贷”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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