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网作者姚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银信”)因未按时履行法定义务,于2020年4月3日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案号为(2020)京02执278号,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及执行金额约1.24亿元。同案的“被执行人”还包括北京龙和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韩中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与商银信有关。
同时,商银信的创始人、法人姚林也成为了本案的“执行人”。
此前,2020年3月5日,商银信上海分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0)沪0115执4448号,涉及执行标的43.6万元。
“被执行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有。对于刑事诉讼执行中的“被执行人”,显然涉及的国家强制更多,所以执行环节基本没有问题。
所以我们更多听到的“被执行人”基本上是关于民事诉讼的。
根据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果没有上诉或终审判决,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接下来就是执行环节。“被执行人”按照规定履行了义务后,就不再是“被执行人”,一个案件大概就这样结束了。
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以拒绝接电话、不回微信、恶意隐瞒、伪造证据、转移财产等某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那么“被执行人”就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老赖”名单支持全国联网,可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市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秩序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目前尚和只是“执行人”,执行人的具体原因尚未透露。
然而,有信息(
2019年11月,外媒报道称,德国数字金融平台Wirecard将以高达807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商银信全部股份,并签署了相关框架协议。根据公约和法规的相关条件,本次交易完成后,Wirecard将持有商银信已支付的全部股份的80%。两年后,认购期权使Wirecard能够以不超过2020万欧元的价格收购其余20%的股份。
Wirecard表示,收购方殷新将使其能够为招商局提供收单服务和跨境收单服务,国际商户也将获得接触中国客户的渠道,并能够使用其货币进行结算。
2019年12月,商银信大股东北京苹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变更,原自然人股东退出,新增“Joy Dragon Consultants Limited”(62.54%)和“Wirecard acquisition & issueng GmbH”(9.36%)两家外资公司。也就是说,商银信的实际控制人从自然人股东变成了外资企业。
虽然不清楚商银信与相关外资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也不清楚外资是否承担债务,但这当然不能影响其作为“执行人”的地位。毕竟,还债是天经地义的。
其实,支付机构被列为“执行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公司借钱周转是常见的操作,但本案涉及金额较大。除了商,深圳财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也于近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仅为7万元。
去年10月,中联信(福建)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350万元;随后,11月,重庆一吉富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因司法协助被冻结,“执行人”为重庆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吉富大股东);同年11月,易盛支付有限公司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72.4万元。
随着支付公司越来越难赚钱,一段时间见不到面也就不足为奇了,也不知道说什么好。我祝他们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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