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日讯4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双版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西银保监处罚决定书[2020]1号),显示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贷款“三查”严重不履行,贷款资金被挪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贷款用来买短期理财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双版纳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45万元。
1996年12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昆明市地方财政、30家原城市信用社股东及其他38家发起人出资,成立昆明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5月29日,“昆明市合作银行”变更为“昆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8月3日,该行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7年12月29日,“昆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于2007年12月29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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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云南西双版纳富滇银行电话":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4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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