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通告
林长沙(身份证号)、曾倩兰(身份证号)、林少东(身份证号)、林倩彤(身份证号):
原告石狮市尹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长沙、曾倩兰、林少东、林倩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现已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16)民0581民初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林长沙、曾倩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石狮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编号为FYGJ2013110124、FYGJ2014020030的借款合同(个人)项下的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300万元。
特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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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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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林长沙、曾倩兰、林绍东、林前同":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7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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