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二十二日
[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赵海等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以被告人赵海为组织者,被告人赵伟为头目,被告人刘国钧、王羽泽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长期在双辽市及双辽市辽西街道吉兴村周边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敲诈勒索、赌博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巩固经济。该组织为维护其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依托强大的经济基础,大肆实施各种暴力犯罪,为非作歹,欺凌残害群众,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海等人组成了一个庞大、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对社会危害极大。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海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赵伟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其他14名被告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分别判处1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根据具体罪行并处相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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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船营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康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康纠集有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康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余10人(其中4人尚未到案)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和“逞强”,长期、连续、多次非法敛财,实施了强迫交易、逞能、随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传授犯罪方法、设计陷害他人、非法讨债、跟踪滋扰、扰乱生产秩序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对吉林市豆制品产销的非法控制,使业主苦不堪言,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还查明,该组织不仅长期以强迫交易的“合伙人”、“佣金”等手段攫取经济利益,还以威胁、诈骗、敲诈勒索、任意占有等手段夺取其所控制的豆制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财物,以达到其经济目的,维持其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康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余10名被告人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其所参加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人康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不同数额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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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对肖遥等20人涉黑案件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肖遥等人的上诉,维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以被告人肖遥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诱骗群众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该组织从中收取“介绍费”、“手续费”,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向社会非法发放高利贷,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为帮助他人讨债,讨回其发放的“高利贷”,采取暴力手段向借款人讨债,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在敦化市。同时还实施了强奸、窝藏、合同诈骗、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伤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诈骗行为。
敦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遥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处罚金30.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部分财产。
二审期间,延边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准确,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认定的罪名作出的判决和对各被告人作出的处罚没有错误。肖遥等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肖遥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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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
【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柴成武聚众斗殴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柴成武伙同方、蒋正南、(均已判刑)等10余人,两次无故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无故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是主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成武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挑战社会秩序,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恶势力组织,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依法应予严惩。玉树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柴成武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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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刘鑫等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刘鑫纠集有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鑫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刘全、刘玉祥为骨干成员的稳定的家族式犯罪组织。长期在双辽市茂林镇玉林村、振兴村及农林村周边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贷款诈骗、诈骗、非法持有枪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巩固经济基础。该组织为维护其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依托雄厚的经济基础,大肆实施各种暴力犯罪,为非作歹,欺凌残害村民,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村民造成了心理恐慌,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鑫等人形成了一个庞大、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对社会危害极大。依法认定被告人刘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刘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认定被告人刘玉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5万元。其他19名被告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具体罪行分别被判处18年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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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赵洁等聚众斗殴案,这是该院公开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洁伙同朱海涛、杨光、孙英、贾耀刚、蒋东宇、郑树国、王凤鸣等人,经常聚众牟利,在被告人赵洁的指挥下,多次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从事非法有偿“收车”活动。其中,被告人赵洁、贾耀刚参与了本案的12项犯罪事实;被告人孙英、蒋东宇、朱海涛、郑树国参与7起案件;被告人杨光参与6起案件;被告人王凤鸣参与了3起案件。本案中,被告人赵洁等人非法“收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其中河南省精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洁等人经营)犯罪所得人民币60.7万元,长春市智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孙颖等人经营)犯罪所得人民币20.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洁、朱海涛、杨光、孙英、贾耀刚、蒋东宇、郑树国、王凤鸣经常聚众斗殴,在被告人赵洁的指挥下,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延吉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洁有期徒刑7年,判处其他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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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
【桦甸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海瑞、朱波、田野、迟壮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海瑞担任“贷款中介”,介绍借款人和贷款公司,从贷款公司赚“一些钱回来”,并从借款人处收取“好处费”。2017年9月至11月,在吉林市逐步形成了一个以被告人李海瑞、朱波为首要分子,田野、池庄为重要成员,其他涉案人员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在吉林市、舒兰市、永吉县、桦甸市等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均属情节严重。他们无缘无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多次聚众实施寻衅滋事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田野、池庄在李海瑞、朱波的纠集、指使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多次随意损毁他人财物,均属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
桦甸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海瑞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波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4.8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田野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告人因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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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刚等人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被告人李刚为逞强、树立威信,持刀在双辽市区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轻伤。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处罚两次后,为牟取经济利益,2005年至2015年间,与其二姐李一起,在双辽市张家村经营消毒餐具厂,年获利数十万元。2011年至2013年,李刚先后招募被告人马波、徐彬彬、顾、高、陈进、梁山等人。通过在双辽市区为该组织成员提供住宿、发放零花钱等方式入伙,使该团伙黑势力不断壮大。该团伙由李刚统一指挥领导,成员基本固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刚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对其直接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还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李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窝藏、贩卖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12年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没收不同数额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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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日报
出品:吉宝传媒
编辑:王丹丹
编辑:石天辉
实习编辑:董
校对:卢文久
向吉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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