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做生意的目的是为了赚钱。慈溪从事灯具生产的男子邹某做了一笔“亏本买卖”,将合作厂家生产的灯具新铝壳以废铝的价格分批抵押,却不付给合作厂家半毛钱。而是将这20多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诈骗案。
2018年5月,邹某经他人介绍,与某电器配件厂经营者赵先生达成生产协议,约定邹某提供模具,赵先生生产长方形、正方形、圆形小灯等灯具铝壳产品及相应价格、数量,并约定次月以现金结算货款。至同年6月28日,赵先生共生产矩形灯铝壳21040个,方形灯铝壳44679个,小圆形灯铝壳54550个,由邹分批运输。
邹某从赵先生处批量取得上述铝壳产品后,未对灯具铝壳进行再加工并出售,而是通过抵押贷款给他人变现,所得2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价格确认,上述灯具铝壳产品总价值为538637.7元。
同年6月底,一直未收到货款的赵先生联系邹某催促,邹某手机关机。同年7月2日,赵先生找到邹追讨货款,但邹表示无力偿还上述货款。感觉被骗的赵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3日,邹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时,他仍未能偿还上述款项。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给赵先生。
据了解,邹因玩六合彩欠下数百万元股票债务。2017年底2018年初,和别人合伙开的灯具厂也没有起色,不过半年就难以为继了。于是,邹为了偿还个人债务,打起了第一次合作的赵先生生产铝壳灯具的主意。
最终,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将邹剩余的违法所得46956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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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对方支付的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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