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月25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时任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哈拉门杜信用社主任的张某某、柜员李某某未经信用社信贷审查组批准,违规发放5笔贷款共计492万元。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判决书显示,李有多次拘留记录:2020年8月19日,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被武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1年5月19日,因赌博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21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9日被捕。
从具体案情看,时任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门独立信贷主任的张某某、柜员李某某在为高某、聂某、余某某、某某、赵等5人审批、办理贷款过程中,与张某某违规发放贷款5笔共计492万元。张某某在放贷过程中,未经信用社信贷审查组审核,未对高编造的虚假房产信息、房产证号进行严格审查,制作了虚假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张某某在办理赵某贷款过程中,作为调查经办人和审批人,未进行贷前审查和贷中调查核实,发现借款人购买石材的真实购买渠道与贷款信息中的第三方委托支付公司不符。
李某某作为贷款负责人,在办理上述5笔贷款时,仅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在贷款材料上签字,未进行贷前审查或贷中调查核实。未发现借款人购买石材的真实购买渠道与贷款材料中的第三方委托支付公司不符的事实,且在办理高某、于某某、聂某、某某四笔贷款过程中,未严格审查贷款材料的真实性,未跟踪抵押情况。
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作为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张某某作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李作为从犯起次要作用。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年。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幸运的是,到2021年5月15日,这5笔借款已经全部归还。
天眼查资料显示,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07年8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明志伟。此外,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初,武川县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多达592起,其股东武川县志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被列为限制类高消费企业,股东股权被冻结。
本文来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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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违法放贷500万!内蒙古武川县一农信社主任、柜员双双获刑,二人均未甄别虚假材料……":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44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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