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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互联网放贷,网络小贷暂行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3日电(魏巍)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发布《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将对网络小贷行业展业产生哪些影响?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多位业内人士对意见稿进行解读。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银监会官网。

网络小贷禁止跨省展业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突破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业务迅速扩展到全国。

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之前市场猜测,网络小贷利用互联网进行借贷,业务范围肯定不局限于本地。换句话说,网络小贷的自带属性是全国小贷业务。”七彩智库高级研究员毕严光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此次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小贷仍有“地域限制”。专注于金融业务的公司根据自身实力、主营业务方向和抗风险能力,可以更好地为当地服务。

不过,意见稿也指出,少数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根据意见稿,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毕表示,目前大部分网络小贷的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左右。但在目前的意见稿中,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只是“入门级”。如果要做全国性的业务,需要缴纳注册资本50亿元,比较高。

“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门槛是10亿元。也就是说,一家农商行、城商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设计门槛是10亿元。”毕表示,如果要从事全国性的网络小贷业务,需要缴纳50亿元的注册资金门槛,而且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如直接注册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大部分网络小贷公司将失去跨省经营资格,退化为省内小贷公司,业务范围和规模缩小,客观上会削弱网络小贷牌照的吸引力。但他认为,头部网络小贷公司有实力,也有希望保留全国业务资格。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还款能力。

意见稿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整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金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两者金额较低者为最高贷款金额;单户网络小额贷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上,今年7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网络小贷的额度相比之下被放大了。

毕严光认为,网络小贷的放款额度不取决于政策,主要取决于场景要素、借款人群体要素和使用周期要素。目前大部分网贷都是几百到2万到3万不等。因此,征求意见稿给出的额度范围不会影响实际操作。

“考虑到网络小贷多用于个人信用贷款,通过这一条,可以防范个人负债过高的问题。事实上,合格借款人制度的建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校园贷中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的网贷行为。”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

联合贷款应至少出资30%。

在外部融资方面,意见稿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的债权资产,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这一规定与2020年9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一致。

同时,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联合贷款的出资比例。此前,《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提到了联合放贷的问题。比如,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贷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总额纳入额度管理,对单笔贷款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但并未规定银行与合作机构的出资比例。

该意见稿指出,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毕严光认为,如果不控制杠杆率,很容易因为“过度放贷”而引发风险。“联合放贷必然会涉及多个债权人。比如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以A的名义贷款,如果借款人违约,可能会导致三角债的问题。”

他进一步指出,实际上,联合贷款相当于给出资多的人加了杠杆。这就导致了借贷中“优于劣”的问题。意见稿要求网络小贷至少要投入30%,就是为了防止他们用10%的资金撬动剩下90%的杠杆。

对此,陈文表示,这一条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防止几个网络小贷联合放贷到一个较大的单笔贷款规模,从而保证网络小贷的小额和分散;二是防止网络小贷将大量信贷资产风险转移给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保证网络小贷的下限,从而有效约束其谨慎的信贷行为。

“该条主要影响以联合贷款为主要模式的流量巨头。出资比例的提高会限制他们的合贷业务规模,促使他们将更多业务转型为纯助贷模式。同时也在客观上倒逼银行等机构减少对联合贷款的依赖,加强自主获取客户的能力,对整个产业链产生深远影响。”薛洪言说。

设定三年过渡期

在跨区域业务的整改方面,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仍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将跨省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以内,有序减少并逐步清退。

陈文指出,目前大部分网络小贷都存在跨省经营的问题,需要在未来三年内进行整改。未获得银监会批准开展跨省经营的,在过渡期内无疑面临着不合规资产的偿还问题。

薛洪言认为,网络小贷新规,加上最高法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压力传导效应,将明显收缩小贷行业和展业的影响力空,留给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更多的市场空,客观上会促使更多机构加快消费金融牌照和银行牌照的布局。

“考虑到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实缴注册资本门槛较高,大量网络小贷面临转型,但对于网络小贷行业来说,3年的转型时间窗口相对充足。”陈文说。(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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