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齐鲁。com月18日讯(本网记者)近日,蒙阴市民王先生向齐鲁网举报。他在2008年从蒙阴农村商业银行借了10万元,但他没有得到温暖的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私自”划走了。随后,记者向蒙阴农商银行核实,该行回应称,王先生2008年的贷款用于偿还之前的贷款。
10万元贷款不见了,人也没去银行存转。
说起这件事,王先生很愤慨。据王先生介绍,2008年3月27日,他与蒙阴信用社(2014年6月26日变更为蒙阴农村商业银行并投入营业)签订了1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一年。
据王先生介绍,签订借款合同后,银行于2008年3月27日09:09:41分向其个人账户打入贷款10万元,几分钟后,上述款项于09:12:37自动转账。“对于整个过程,在我不知情、未授权、未签字确认的情况下,银行如何完成我个人账户的存款和转账手续?”王先生质疑道。
2009年,蒙阴信用社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王先生告诉记者,庭审中,王先生提出信用社提供的存款证明上的客户签名并非王先生本人签名,但因证据不足,王先生败诉。
随后,王先生向蒙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王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驳回。
10万元被取走,是还款前的借款吗?
据王先生介绍,2014年7月,蒙阴农村商业银行就王先生的借款出具了一份对账单。两份证明均认定2008年客户在存取款凭证上的签名均为银行工作人员签名。
随后,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请求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此期间,银行提供了2007年王先生向银行借款10万元的借款合同,称2008年王先生已取走的借款用于偿还2007年的借款。
在一份关于王先生向蒙阴农村商业银行借款的说明中,王先生于2006年向该行借款10万元用于煤炭业务,但后来因资金短缺,于2007年8月30日至2008年3月1日将借款转入该行。
蒙阴农商银行:法院和检察院都出了结果,以相关部门的结果为准。
在蒙阴农商银行监管保障科,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王先生的案件,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调查取证,法院和检察院也给出了结果。如果王先生有异议,可以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银行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对于此前的调查结果,该行还向记者提供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不支持监管申请决定书》,其中指出,王先生2008年的贷款已支付至王先生个人账户,即蒙阴农商银行已履行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义务,后续扣款为偿还王先生2007年的贷款。虽然在手续上存在瑕疵,但对王先生的民事权利无实质性影响,银行的扣款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
律师:银行行为有问题,但不影响欠款事实。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临猗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凯。赵凯说,这个案件的焦点是2007年的贷款和2008年银行“未经授权”的10万元存款和转账。
根据王先生的描述,称在2006年和2008年借款事实的前提下,即使2007年的借款不成立,王先生仍欠银行2006年借款10万元。在现有前提下,银行2008年的扣款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赵凯指出,2008年,王先生应享有知情权,即银行在批准王先生贷款前,应提前告知王先生在银行还有一笔贷款未还,即使放款,也要扣款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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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蒙阴农商银行蒙阴支行,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51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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