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增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目标,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或自行设立农民合作社,吸引成员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他们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幌子,打着“合作金融”的旗号,突破“会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资金。吸收的资金大多用于非法放贷、偿还本息,或被集资者挥霍。
如邢台市办理的三地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涉及16个省市,非法集资80亿元,集资参与人超过10万人。三地合作社通过向社员免费发放叶面肥,吸引更多人加入合作社。之后以分红的形式吸收资金,让成员集资入股,逐渐发展为按一定比例以实物(米、棉、油、肥)的形式进行现金返利。其承诺三个月归还本金,分红比例高达34%。
作为一个没有经营实体、没有利润、没有国家补贴的非法组织,其吸收的资金除了一部分被挥霍、转移外,全部用于对之前的股本进行分红。当其资金链断裂时,必然导致巨额亏损空。
面对一个必然倒闭的运营模式,为什么三地的农民合作社还能坚持几年,而越来越多的受害者还在继续投钱?一方面,三地合作社经营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其合法性,通过组织大型培训参观、伪造获奖证书、编造发展蓝图、按时还本付息等多种手段蒙蔽集资参与者的眼睛;另一方面,集资参与者的逐利心理和薄弱的防范意识也促使他们将一副镜子做成了现实。
什么是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又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在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社主要为其成员服务,提供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加工、运输和储存农产品等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
农民合作社成立的初衷是发展农村经济,给农民带来实惠。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根据法律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可以向合作社出资,合作社也以一定的方式向合作社成员分配合作社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以吸收会员资金吗?
从法律上看,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独立法人。根据法律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可以向合作社出资,合作社也以一定的方式向合作社成员分配合作社盈余。
农民合作社
非法集资高发地区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以农民合作社的名义,吸收存款,在当地发放贷款;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成立农民合作社,不是进行实体经营,而是以吸引成员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这样的农民合作社没有产品交易和剩余分配,不提供农业服务,以发展农村产业富民为名,以种粮、养殖为名疯狂吸收村民钱财。
这些犯罪有以下特点:
1、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式,打着国家扶持和应对政策的幌子,抓住农民朴实、简单、缺乏金融常识的特点,故意在乡镇设立服务站吸收存款,针对农民储蓄,“吃干榨尽”农民自有资金。
2、高提成诱导,雇佣大量代理人,专职从事吸收存款的工作,走村入户,利用农民获得高回报的心理预期,大肆宣传,然后“掏空”村民的“钱袋子”。
3、假借他人身份,伪造证件等欺骗手段,取得行政部门的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或者采取联合代理的形式,突出实力,取信于农民,吸农民的钱。
检察建议
1、严厉打击以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
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联合行政监察机关,主动出击,深入农村,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查办合作社非法吸收村民存款案件,坚持快捕快诉,妥善保管涉案财物。
2.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合作社登记,不断完善合作社信息公示机制,促进广泛的社会监督。
3、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政法部门每办理一起涉及合作社的非法集资案件,都要注意向当地农民讲解案件反映的典型犯罪手段、危害和防范措施,把法制宣传与基本金融知识宣传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投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华丽”的合作社等诱人的“陷阱”。
检察官说
高度警惕“农民合作社”陷阱,切实增强金融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回报”,向权威部门或亲友咨询,了解投资的正常回报率,杜绝“一夜暴富”的错误想法,不要轻信,不要盲从,守住自己的血汗钱!
来源:河北省检察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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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合作社非法集资公安破案流程,农村合作社非法吸收":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52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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