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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银行与山西平遥农商行银行理财大案被判 5亿巨资“不翼而飞”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我拿出5亿真金白银做同行投资,收到一封抄底信。没想到到期后无法赎回,对方银行还透露理财资金没有投入到原来的理财计划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达州银行与平遥农商行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5亿元用于同业理财。

双方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

2018年2月28日,达州银行与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约定达州银行认购金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该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78%,理财产品期限为273天。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认购资金规模为5亿元。

此外,在协议的最后,甲方加盖了达州银行的公章和时任负责人项的私章,乙方加盖了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的公章和时任负责人的私章。

根据该理财产品的协议附件,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高流动性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同业存款、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高信用等级债券、票据回购、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同日,达州银行和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也签署了另一套理财产品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这套协议中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均写明,金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平遥农商行当日向达州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如理财产品因任何原因未能在到期日按时足额兑付理财本金及收益(收益率按5.78%/年计算),我行将无条件兑付理财本金及按5.78%/年计算的理财收益与理财产品到期日已分配给贵行的理财收益之间的差额。

同日,达州银行向名为“应付金彩宝财务”的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5亿元。

平遥农商银行发布平遥农商银行金彩宝同业理财第70期清单称,2018年2月28日募集资金5亿元,共购买5只债券,包括11只孙艺程投资债、17只蛟河农商二级02、15只长春发展农商二级、14只CDB、10只CDB、11只CDB,并对5只债券的明细进行了说明。

被告暴露了自己:

财政资金没有投入到原来的理财计划中。

后因平遥农商银行未能向达州银行支付涉案款项,双方对簿公堂。

2019年3月25日,达州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法院立案,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达州银行要求山西平遥农商行偿还理财本金5亿元、投资收益296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被告山西平遥农商行辩称,“平遥农商行金彩宝同业理财第70期清单涉嫌负责人捏造,原告交付的理财资金未投资于清单所列理财计划,而是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同时,涉案理财业务还存在签订“阴阳合同”、违反监管规则、违反“禁止刚性兑付”行业规则等情形。

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认为,原告提交的承诺函显示,被告对涉案理财业务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明显不符合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要求和行业规范。而且承诺书也有经理或负责人伪造的嫌疑。

值得注意的是,时任平遥农商行行长的王建忠和理财产品协议签订时涉案的员工吴洪亮,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立案侦查,当地公安机关也在对金融诈骗集团相关犯罪进行调查。

2020年6月8日,中共山西省纪委、山西省监察委发出《立案通知书》,决定对王建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采取留置措施。

王建忠是平遥农村商业银行的前任董事长。2018年12月,平遥农商行因三次贷款检查未尽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被罚款20万元。董事长王建忠被取消终身高管资格。

2020年8月12日,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向法院发函称,该案与该局正在侦办的金融诈骗集团刑事案件有关;达州银行从平遥农商行购买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实际使用人是犯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这笔钱是犯罪集团通过诈骗手段非法获取的。

底层行为有效吗?

2020年12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理财产品协议和承诺书的效力,法院认为,无论是理财产品协议及其附件中关于保本的条款,还是保本保收益承诺书的内容,都是典型的最低保证协议。

法院认为,该担保协议违反了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信托的基本法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应当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违反了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本特征, 且不符合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不得承诺担保或仅赎回的一贯监管政策要求。 并且存在异化为委托人无论如何都可以收回本金并获得较高固定收益,受托人可以相应获得资金和交易报酬的非法手段的危险,应当予以规范,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就达州银行与平遥农商行之间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而言,达州银行为获取收益,将理财资金交由平遥农商行进行投资管理。根据本案当事人签订了两套协议的事实,足以判断,如果没有担保协议,本案当事人尤其是作为委托人的达州银行不应签订涉案协议;担保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其缔约目的几乎丧失,相关收益条款应属于协议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所以这部分协议不能是相对独立的无效部分,应该导致协议整体无效。

关于平遥农商银行是否应当支付达州银行理财本金、收益及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平遥农商行应返还达州银行支付的理财本金5亿元,并支付因实际占用该部分资金给达州银行造成的利息损失。

同时,因涉案理财协议及承诺函已被认定无效,达州银行主张按照承诺函约定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已失去合同约定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平遥农商银行向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5亿元理财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公开资料显示,根据平遥农商行2019年年报,该行营收3.87亿元,同比下降20%;净利润1434万元,同比由2018年的47%下降至82%。

本文来自中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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