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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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在甲要求乙公司工伤赔偿一案中,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是乙公司向甲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83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410元;二、B公司支付医疗费23954元。裁决书结尾写明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分别向甲公司和乙公司说明了向基层法院起诉和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B公司起诉至H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H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第二项的裁决为超过12个月的最低工资,并非终审裁决。该裁决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撤销。
分歧
关于是否应该撤销裁决,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请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12个月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第二笔金额已经超过了当地12个月的月最低工资,因此该笔金额应为非最终金额,且该笔金额为适用金额
第二种意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种类由仲裁裁决决定。”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把确定仲裁裁决类型的权利交给了仲裁。在仲裁裁决已经明确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无需对该裁决的类型进行单独审查。因此,双方当事人主张裁决应为非终局性的,仲裁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分析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仲裁裁决的类型关系到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下一步的救济途径,即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的,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基层法院起诉;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均可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类型的确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很大,但实践中存在仲裁裁决未指明裁决类型、裁决类型有误的情况,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针对这一问题,一系列劳动争议司法解释逐渐明晰。
首先,仲裁和审判是两种互不隶属的纠纷解决机制。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纠纷解决模式,有着不同的归属。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已指定裁决类型的,以裁决的认定为准,人民法院应当在此基础上启动相应的诉讼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对裁决类型再作认定,可能会出现中级法院认为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基层法院认为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从而造成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相互推诿的现象,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诉讼权利。因此,即使仲裁裁决认定错误,也应根据其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诉讼程序。
其次,在仲裁裁决书未指明仲裁类型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仲裁裁决书未指明裁决为终局或者非终局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仲裁裁决经审查认为是非终局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仲裁裁决经审查认为是终局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已经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裁决类型进行审查,并在审查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的诉讼程序。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种最终的争议解决模式,适用于两种类型: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有明确标准的仲裁案件。对于第一类小额仲裁案件,数额由仲裁裁决书确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申请确定。仲裁裁决涉及数个项目的,以每个项目的金额而非总额计算,即每个项目确定的金额不超过当地12个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终局裁决。除了第一类,还有金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按终审裁定处理的情况,也就是有明确标准的第二类情况。一次性伤残津贴等社会保险的纠纷,属于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有明确计算标准的案件。即使金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也要按照最终裁定处理。
(作者单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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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由,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司法审查范围":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60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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