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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裁定不服,案外人对刑事判决不服怎么办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裁判要点】

1.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救济程序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第三人撤销诉讼三种方式。以上三种情形同时满足的,案外人可以行使选择权,但该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2.根据启动程序的先后顺序,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不得主张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认为原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由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案外人先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即使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第三人撤销诉讼,而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沧临翔宝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行公司)。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郧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华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圣尔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尔西公司)。

本案是第三人撤销的诉讼,争议的焦点是:1。临沧中院(2017)云09民初75号案中,宝航公司是否构成第三人?2.宝航公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民事诉讼第三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内容有误,损害了未参与案件审理的第三人的权益,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提起撤销生效判决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即原案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结果有法益的第三人。本案中,保航公司诉请撤销的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沧中院)(2017)民初75号,是爱华公司与圣尔西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争议的对象是是否支付工程款和工程款的数额。本案判决内容一是判令圣尔希公司向爱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三是判令爱华公司享有双方和解协议附件1中约定的140套房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宝航公司对(2017)运09号案第75号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不是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方面,(2017)运09民初75号判决并未对宝航公司设定法律义务或责任,其与本案结果无法律利害关系,也不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外,宝航公司主张执行民初(2017)运09号判决损害了其抵押权。对此,本院认为,宝航公司主张的38套房屋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故其对涉案房屋抵押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宝航公司债权的实现事实上与(2017)云09民初75号判决的执行结果有关,但这种事实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法益”。宝航公司应当是对(2017)云09民初75号判决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没有资格为第三人提起撤销本案的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中,临沧中院(2015)林忠民初字第91号案是李嘉红(借款人)、宝行公司(出借人)、圣尔喜公司(保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2015)林忠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圣尔喜公司以30元使用其开发的云县海云阳光项目10313.28平方米房屋,上述(2017)云09民初75号判决执行期间,宝航公司向临沧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临沧中院作出驳回宝航公司异议申请的执行裁定。宝航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云南高院申请复议。云南高院裁定撤销临沧中院的执行裁定,发回临沧中院重新裁定。2018年11月21日,临沧中院重新作出(2018)云09执一第4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宝航的异议请求。2018年7月9日,宝航公司向临沧中院提起本案第三人诉讼,请求撤销(2017)云09民初75号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宝航公司认为判决损害其抵押权,选择提出执行异议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内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宝航公司选择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并在本案中提起撤销第三人的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宝航公司主张圣尔希公司、爱华公司捏造事实,虚假和解,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7)云09民初75号判决内容有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本案第三人撤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体条件,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宝航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沧临翔宝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临沧临翔宝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第三人撤销的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例编号:(2019)云民中第691号(2020)最高法门审第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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