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零一财经
作者:何希雨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身份是定了,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一一列举:
1.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此次小额贷款公司被最高法院列为金融机构后,相关法律案件是否不再适用该规定?
2.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还执行24%吗?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司法角度,最高法院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并自2013年7月20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不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贷款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是不是不受24%的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逾期利率可以超过24%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逾期利息的表述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按照之前的规定,逾期利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24%。但从司法角度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第四款表明,如果借款合同明确约定金融机构有权对逾期利息收取复利,那么复利后相应年利率超过24%只是时间问题。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4.小贷公司给银行的贷款是同业贷款还是非同业贷款?
根据央行颁布的《人民币同业拆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拆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资金拆借。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最高法院认可的金融机构,不是商业银行。因此,可以肯定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贷款属于非同业贷款。
5.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可以像其他金融公司一样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吗?
目前小贷公司还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合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整合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金放贷,资金来源和数量的限制极大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扩张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这次会不会被纳入金融机构的范围,下一步会不会开放他们的融资渠道,比如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债融资?
6.证监会是否会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上市融资的条件?
通过wind数据库搜索“小贷”显示,共有324只股票(包括美股、港股、新三板挂牌股票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票),其中美股1只,港股3只,新三板挂牌股票20只,其余均为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票。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共有8394家小贷公司,在美国、香港和中国新三板上市的小贷公司比例为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21.56%的上市比例(共402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已上市868家,数据来源于证监会和wind数据库)相比,相差甚远。究其原因,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时证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上市要求高,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最高法院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对未来证监会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条件有影响吗?下表简单列出了在美股、港股、新三板上市的小贷公司名称和股票代码。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票的具体信息和资料请参考“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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