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贵州法院执行攻关情况,通报了全省10起执行典型案例和10起执行惩戒典型案例。都匀市法院执行的都匀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黄某某、王某某、都匀某页岩砖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入选“基本解决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本案的关键词是“司法羁押”。
黄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关系,都匀市某页岩砖厂系以黄某名义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非法人)企业。2013年12月,都匀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以黄某某、王某某为借款人,都匀某页岩砖厂为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都匀某页岩砖厂提供的抵押财产包括柳工轮式装载机、日立液压挖掘机等设备。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某、王某某仅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黄某某、王某某与小贷公司两次签订借款展期合同,但两次展期期满后,黄某某、王某某仍不能按约定还款。2015年7月22日,小贷公司向市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贷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市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抵押财产。2015年10月10日,市法院判令黄、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由都匀某页岩砖厂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黄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2016年1月6日,小贷公司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黄某某、王某某除都匀市某页岩砖厂外,无其他可执行财产。都匀一家页岩砖厂因资金投入不足,濒临倒闭。经北京某资产评估公司贵州分公司评估,该砖厂价值283.25万元。涉及黄、他的妻子以及都匀市一家页岩砖厂的诉讼多达139起。砖厂使用的土地是从当地村民委员会承包的,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据了解,债务人资不抵债完全是因为经营不善,他生产的红砖在邻近乡镇甚至其他县市都很有市场。如果单纯拍卖厂房,无法充分利用承包土地和砖厂机器设备的使用价值。即使能拍卖,所得也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市法院考虑采取“司法托管”的方式,让砖厂正常经营,将收益分配给债权人。2016年6月29日,市法院开庭审理,债权人彭某某、戴某某、小贷公司等十余名债权人及被执行人黄某某、案外人霍某某参加。当事人与案外人霍某某达成监护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都匀市某页岩砖厂,由霍某某代管十年,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代管费除第一期代管费78万元从小额贷款公司优先受偿权中扣除外,每期代管费以本金为基础按比例分配,直至清偿债务。二、欠群众买砖的钱,受托人在砖厂建成后自行处置保管。第三,托管人霍某某在托管时,需要提供价值200万元的抵押物。”
委托协议签订后,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前来阻挠受托人组织生产。主审法官多次组织买砖村民代表与受托人协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砖厂恢复生产,100多名涉案村民70多万元通过提砖或退款实现了权利。尚未执行的案件26件,实际债权本金1365万元。近两年来,托管人霍某某已向市法院缴纳托管费400万元。扣除小贷公司78万元抵押优先权和评估费后,剩余资金已发放完毕。
本案中,市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主持正义,执行法院对被查封企业的不动产机器设备等难以或不宜拍卖的财产指定管理人,使企业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避免恶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待条件成熟时进行拍卖或其他形式的处置。司法“托管”盘活了经营困难的企业,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被执行人也从债务中解绑,寻求另一种发展,实现了双赢。(作者:莫清轩、向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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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司法托管托出“三”全其美——都匀市法院一案例入选贵州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十大执行典型案例":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67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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