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其添加到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并通过该名单数据库向全社会公布。如果是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和银行卡。如果是法人、社会组织等单位,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
执行案号:2015莱阳知止第1839号
因背信罪被处决:王金明。
身份证号码:3706271970XXXX7532
备案时间:2015年7月22日
执行法院:莱阳市人民法院。
实施参考号:(2015)莱阳招民初字10号
执行依据制作人:莱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3970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王金明迄今尚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当庭履行义务。
执行案号:(2014)莱阳支子第1856号
因背信罪被执行死刑:赵增才
身份证号码:3706821993XXXX5610
备案时间:2014年9月26日
执行法院: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参考号:(2014)莱阳民一初字54号。
执行依据制作人:莱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赵增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支付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事故保险金58416.5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案号:(2015)莱阳支子第1881号
因背信被执行死刑:张立洲
身份证号码:3702251967XXXX0816
备案时间:2015年7月31日
执行法院: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参考号:(2014)莱阳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人:莱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立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偿还预付款22559.2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的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1)莱阳支子第1926号
因背信罪被执行死刑:韩
身份证号码:3706821979XXXX4422
立案时间:2011年10月24日
执行法院: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参考号:(2007)莱阳龙民初字第142号。
执行依据制作人:莱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婚少女蒋欣灿与原告共同生活。自2007年7月1日起,被告韩每年支付蒋新灿抚养费2000元,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的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5莱阳知止第2592号
因背信罪被处决:王志亮
身份证号码:3706021957XXXX3416
备案时间:2015年12月7日
执行法院: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参考号:(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人:莱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志亮支付原告59058.86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王志亮迄今尚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当庭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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