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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讯(记者黄艳丽先后)12日,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自我融资、销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产品、股权众筹等活动。
主发起人必须是有实力的企业。
省金融办解释,在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方面,根据《意见》,我省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意见》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体系,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经营能力,引导其有效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悬挂统一标识。
我省将如何加强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这个新规也有明确的要求。
《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抽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的管理。未经省金融办批准,当地主管部门将约谈高管,给予严重警告并限期整改。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和关闭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或者连续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报省级金融办批准,取消其业务资格。累计资本低于当年注册资本20%的,视为六个月未开展业务。
严格规范悬挂标识牌匾和警示牌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由省金融办监制的“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牌匾,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警示标志。
利率可与借款人自主协商。
自2008年试点以来,我省一直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意见》出台后,我省小贷公司利率将如何管理和调控?
据悉,我省要求小贷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最新司法解释利率放贷。从事借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但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不利用互联网非法集资。
《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自我融资、销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产品、股权众筹等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不得利用互联网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跨境开展超出省金融办批准业务区域的小额贷款业务。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在审计、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表外经营、非法融资、非法放贷、洗钱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意见要求各级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工商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小贷公司,采取关闭清算、工商注销等市场退出措施。依法实施,或者对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兼并重组。省金融办将另行下发通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预警、整改、暂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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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小额贷款公司清算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 )解散":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74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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