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温州中院召开“套路贷”犯罪案件审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透露,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2件143人,涉案金额2900余万元,受害群众200余人。目前已判决20案7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4人,判处财产刑共计人民币201.5万元。
法院还仔细分析了“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方法和步骤:
(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进行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贷等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基于错误观念,以“保证金”、“章程”等虚假理由诱导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受害人之前贷款违约为由,强迫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
(2)虚假的支付事实,如制造资金的运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增的“借款”协议金额向被害人账户转移资金,制造所有借款已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但被害人并未实际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协议及银行流水所示款项。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任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提高贷款额度。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关联公司或指定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然后与被害人签订虚增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单账转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累积“债务”。
(5)软硬兼施的“讨债”。在被害人不偿还虚增“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特定关系人索要“债务”。
目前,温州发现的“套路贷”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抵押贷款”和“常规贷款”。犯罪分子将目标锁定在其名下拥有房产的当地客户,诱骗其办理贷款,签订金额虚增的贷款,故意抬高受害人的外债,在银行制造流水痕迹,以暴力讨债的方式强占受害人房产。如苍南法院审结的被告人谢等人“套路贷”案中,谢为骗取高额利息、非法占有赖某云名下房产,故意多次借钱给被害人,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增加被害人外债。后谢团伙不断向被害人讨债,骗取赖某云所拥有的中央大厦房屋一套(价值264万元)。
第二种是“车贷”和“套路贷”。犯罪分子还故意给抵押机动车的客户设置各种陷阱,以不能按时还款、车辆GPS信号丢失或安装其他贷款公司的GPS为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强行拖走或扣押车辆,迫使车主支付高额违约金和拖车费。如鹿城法院审结的朱洪志等人“套路贷”案中,被害人柯某向朱洪志借款17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借款12.2万元。次日,朱洪志拖欠柯某汽车款,要求支付17万元,柯某被迫支付16.5万元赎回上述汽车。
第三种是“现金贷”和“套路贷”。不法分子以“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进行宣传,进行无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在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不法分子以商业规则为由,诱导受害人与公司签订虚假高额借款收据,让受害人与虚假高额借款收据合影,并以砍头为名,让受害人只能拿到部分借款。同时,合同中还有很多方式,比如设置违约陷阱,故意造成受害人违约,或者通过任意认定违约的方式迫使受害人偿还虚假债务。如在被告人等人“套路贷”一案中,被害人张共向借款6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借款3万元。后来,帮成员宋友故意借钱给张。次日,以向他人借款为由,发现其违约,逼迫张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为7万元。同时扣押张及其亲属的高档车辆,并强制要求张支付三笔借款的本金及违约金
面对“套路贷”的陷阱,法院提醒我们要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顾后果盲目借贷。第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相信无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广告。第三,一旦发现“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受到不法分子的惊吓和威胁,而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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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0年温州最新破获的诈骗案,温州 套路贷":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74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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