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2023] 042号
好兄弟在生意上有问题
所以我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
那就借给你弟弟。
但是钱借出去之后,
不仅钱很难收回。
你必须自掏腰包偿还贷款
这种“转贷”的情况有效吗?
我能拿回我的钱吗?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基本情况
为你哥哥做任何事。
向银行贷款有助于他们缓解经营困难。
“老王,我的酒店最近有点缺钱。能不能借我点钱缓解一下?”老王和老陈是多年的好朋友。2021年12月,老陈以酒店资金运作困难为由,想向老王借50万。
但老王当时没那么多钱,于是老陈提出可以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做抵押,让老王从银行借50万借给自己,并承诺贷款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老王考虑到自己和陈先生的兄弟在一起多年,无法解释为什么不帮忙,于是同意了陈先生的请求,先后向三家银行借款共计50万元。
贷款到账后,老王和老陈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老皇后把贷款50万转到老陈提供的妻子银行卡上,老陈给老王开了借条。
借钱比要钱容易。
好兄弟最后对簿公堂。
钱到位了,酒店却一直没有起色,直到无法继续经营。
“陈先生,我真的没办法。赶紧还钱!”面对银行的催款和利息,已经捉襟见肘的老王只能从其他贷款平台借款,偿还银行的钱和利息。他多次在微信上催促老陈发还钱,但老陈以没钱和其他债务为由拒绝。
2022年3月,老陈找到老王协商,为他解除抵押给银行的房产,然后以个人名义将贷款抵押给银行,偿还老王的贷款。无奈之下,老王只好同意了。尚未交钱的陈先生决定将酒店经营权以5万元的价格给老王,剩余欠款由陈先生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但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老陈爷始终没有将酒店移交给老王。无奈之下,老王终于和哥哥“撕破脸”了。经多次催款,老陈偿还了贷款本息23万余元。为讨回剩余借款,老王将老陈诉至法院,要求老陈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10万元。
庭审中,老陈辩称,他对老王从银行“转贷”一事并不知情,因此相关费用不应由他承担。此外,老陈还表示,他并没有直接收到50万元的借款,这笔借款是转给妻子的,所以他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对此,老王向法庭出示了其与老陈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转让协议、收据、转让记录、银行借款、还款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并有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老陈对老银行机构贷款的事实完全知情。
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借款来源为老王在多家银行的借款,符合从金融机构取贷、转贷的情形。老王与老陈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老陈因本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对于老王银行利息及服务费的损失,老陈表示不知道涉案贷款的来源是老王在银行的借款,但根据涉案贷款抵押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涉案贷款中有借款费用及利息,结合证人证言及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定被告老陈明知涉案贷款的来源是金融机构的借款。被告老陈诉称对原告向银行借款不知情,不合理,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但由于老王从银行贷款利息较高,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告知老陈贷款利息及具体费用,故老王也有过错。综合案情,法院判决被告老陈偿还原告老王借款本金26万余元及利息;赔偿原告老王本案产生的利息、服务费等损失8万元,其余2万元由原告老王本人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的遗言
(图片与文字无关,来源网络已侵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放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老王从多家银行借钱给陈某,虽不具有营利目的,但违反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老王与老陈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老陈应当返还老王的借款本金。关于老王利息及服务费的损失,由于老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借款利息及服务费的明细告知老陈,对此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提醒,套取信贷资金“以贷转贷”的行为,从民事审判的角度,将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该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高利放贷罪,放贷人将被定罪量刑。所以日常生活中,借钱给别人,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能“打肿脸充胖子”。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一时的高息去触碰法律的红线。
文章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借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主审法官:孙继兴
法官助理:于进
案例作者: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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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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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帮人从银行贷款别人不还,银行贷款借给别人,别人不还可以起诉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77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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