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傅策之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60022 * * * * * * 2116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东陆镇下洋村委会下洋村一队
案例介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2015)海终字第8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例号(2019)京0107第2572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海口洪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21940元,并于2015年10月15日至实际还款日按贷款本金10万元年利率24%支付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双倍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7200元、保全费1220元、保全担保费4800元,共计13220元;承担执行费1927.40元。
联系电话:琼山法院执行指挥中心0898-6578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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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符策钧追悼会,海口符策勋":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80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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