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象山农村信用社被骗贷款1466万元。
根据判决书的描述,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包括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名客户经理。
利用59人次骗取贷款1400多万,无力偿还后投案自首。
2014年初,象山县人董某海在工地上资金短缺,想向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西门分社(以下简称西门分社)借款。当时西门支行负责人(客户经理)黄出于绩效考核等需要,同意了。董某海与黄某约定,由董某海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黄某帮助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贷款所得资金由董某海使用。
同年12月,董某海指使其表弟蔡某制作虚假营业执照,利用蔡某等人向西门支行申请“阳光普惠宝”贷款,并支付部分贷款人一定好处费。后来,黄没有调查贷款人的经营活动、资产收益等情况。根据规定,上报不真实的贷款信息并启动审批。信用社各级审核人员因上报材料在形式上符合贷款条件而批准贷款,从而发放贷款。
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董某海、黄某、蔡某伙同他人共59人,骗取象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1466万元,贷款发放后由董某海用于偿还债务。
因董某海借了该笔借款,并未用于真实经营,而是归还了前期所欠的其他借款,该笔借款无法收回。2018年2月8日,黄主动到象山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董某海、蔡某舟先后向法律自首。
2019年6月,象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董某海等人结伙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案发后无法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董某海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蔡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美联社一再被行政处罚的形式,暴露出薄弱的风险控制。
判决书中,象山农信社几名员工对合作社的贷款审批发放制度进行了说明。梳理后发现,信用社只需要客户经理核实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即可。客户经理审核后,由信用社风控部审批,再由象山信用社数据审核员审批,最后由信用社副主任审批。这些审核部门和领导只负责审核形式上的贷款数据。
这种内控和审贷机制在出现问题时会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一旦客户经理未能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客户的贷款资格就无法得到保证,银行贷款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近年来,因贷款问题突出,象山县农村信用社多次被银保监局处罚。据银监会官网披露,2018年11月27日,象山县农村信用社因贷款“三查”、内控机制不完善,被宁波银保局罚款100万元;2019年12月5日、27日,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在贷款“三查”中未尽职尽责、未对贷款进行调查审核、挪用贷款资金,被宁波银保局分别罚款50万元、60万元。
从宁波银保局对山农信用社的行政处罚可以看出,该信用社的信贷审查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诸多漏洞,而上述骗贷案件的发生也与该信用社的风险控制机制薄弱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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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宁波象山农信联社贷审机制薄弱,客户经理与骗贷人沆瀣一气,1466万元贷款被骗出造成重大损失":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81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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