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无锡监管分局发布7种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后管理不到位、挪用贷款资金等问题被罚款160万元。包括时任该行副行长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因违法违规被罚款。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虚增贷款规模;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基金业务管理不审慎;延迟风险暴露、风险分类不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处以160万元罚款。
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周晓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暴露延迟、风险分类不准确负有责任。
警告,罚款6万元。
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孙,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虚增贷款规模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给予警告并罚款5.5万元。
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的朱景超,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不当,挪用贷款资金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
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的张虹,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管理不审慎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管理规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5万元。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金融部副总经理吴涛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虚增贷款规模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给予警告并罚款5.5万元。
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石立凡,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管理不审慎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管理规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5万元。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无锡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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