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记者王青“很难接受现在的情况。我不仅欠银行很多钱,还买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过了期限,我的车被融资租赁公司拖走了。”11月23日,河南的高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房贷经历。
包括高女士在内的多位消费者告诉记者,他们原本以为汽车抵押是某融资租赁公司介绍的,向银行申请的。最终签订了四份合同:消费者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抵押合同和汽车租赁合同、与PICC中国签订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的人民币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高女士说,融资租赁公司给她钱的时候,她交了3万多元的手续费。经过查询,她发现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合同金额远远超过了用户实际获得的贷款金额。
令消费者不解的是,为什么消费者只有将车辆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才有资格申请厦门国际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为什么整个贷款交易模式这么复杂?
消费者的问题
近日,多位消费者向经济观察报反映,由于自身资质原因,在没有完全了解贷款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匆匆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几份合同,想当然地认为签订的合同就是向厦门国际银行申请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
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办完手续,还贷一段时间后,用户才发现自己原来申请的银行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其实是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并且在签订的多份合同中,还有一份是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持有的全款车变成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高女士称,2020年3月,因资金周转需要,青岛金钟天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钟”)业务员介绍,申请了厦门国际银行的e车贷,车辆抵押贷款是通过自己的车。当时业务员声称贷款利息低,手续材料费只要2000元。据七信宝资料显示,青岛金钟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其中河南永嘉信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缴2250万美元,持股75%。
“今年由于郑州的洪水和疫情,收入锐减。9月9日与厦门国际银行客服沟通延期还款。在客服人员的指导下,我第一次下载了厦门国际银行的网银APP。登录后发现自己的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高女士告诉记者,借款合同显示借款金额为10.97万元,实际只收到75399元。三年连本带利还款总额12万余元。
据高女士提供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收据显示,2020年3月20日,青岛金钟分两次支付高女士5万元和3950元,共计53950元。高女士按青岛金钟要求归还借款32501元后,分两次向高女士支付了50000元和3950元。
让高女士不解的是,当初明明是厦门国际银行“中银E车贷”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最后却变成了与青岛金钟的租车合同,而个人消费贷款是在银行办理的。银行客服反馈的情况是,我从融资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需要用钱,然后厦门国际银行根据我提供的账户一次性打款到融资租赁公司的账户。高女士说。
由于逾期,高女士预先抵押的车已经被融资租赁公司拖走,目前正在被保险公司催收,原因是贷款期间强制购买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另一位来自云南的王女士也告诉记者,在浙江一键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一键”)业务员的推荐下,她通过厦门国际银行申请了中国银行的e车贷。当时中国银行的E车贷业务介绍也显示是厦门国际银行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
在办理过程中,王女士按照业务员的要求,到当地车管所将车辆抵押,然后将车辆和备用钥匙交给浙江易进。“我签合同的时候发现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变成了租车合同。当时我就提出了疑问。业务员说这些是银行的要求,必须按照银行的要求放行。考虑到当时确实有资金周转的需要,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我最后还是按照他们的要求签了字,拍了照片。”王女士说,在等待贷款的过程中,浙江一键通业务员发来消息,说公司会先支付一笔钱到王女士的账户上,但需要返还给公司,然后将剩余余额支付给王女士。
之后由于疫情原因,王女士贷款逾期。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她等来的是厦大国际银行的沟通,等来的却是中国PICC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催收。原来之前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也包含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我赶紧在厦门国际银行APP里看了一下我的贷款信息:发现我一直以为的车辆抵押贷款变成了人民币个人小额贷款合同。”王女士称借款合同金额为12.17万元,实际金额只有90492元。按目前每月还款3800元计算,共需还款13.68万元,分36期还款。
王女士告诉记者,作为消费者,想法是按照实际获得的金额计算利息还款。
“中银E车贷”已下架。
记者登录厦门国际银行官网和APP,未发现中国银行e车贷的相关信息。唯一可以追溯的是,在厦门国际银行2019年年报中,2019年该行零售网贷工作室及专家组推出了“税贷”、“e车贷”、“好e贷”、“点e贷”等网贷产品,推动零售贷款稳步增长。
针对消费者投诉,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厦门国际银行客服。对方表示,银行确实有中国银行的e车贷业务,但因为银行考虑业务调整,几个月前就下架了。
“中国银行提供的e车贷一直是针对个人的消费贷款,而不是车辆抵押贷款产品。一般可以通过中国银行e车贷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全额支付到消费者在厦门国际银行提款时指定的专项委托支付公司账户。所以这是消费者和第三方中介的纠纷,与银行无关。建议消费者直接与帮助他们处理逾期还款相关问题的机构沟通。”客服告诉记者。
王女士称,当时厦门国际银行APP上显示的贷款产品名称是“中银e车贷”,而不是目前APP上显示的“人民币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当时业务员在推荐的时候反复强调是厦门国际银行的房贷业务。“既然我之前已经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而且我的车辆行驶证是2017年登记的,登记证也是在车管所变更的,那么银行在审核我的车辆租赁合同时不会核实这些信息吗?没发现问题吗?为什么最后会申请成功?”王女士说。
基于此,消费者和厦门国际银行各执一词。
记者出示的一份王女士出示的车辆抵押合同显示,由于抵押人王女士(甲方)经抵押权人浙江一金(乙方)推荐向厦门国际银行申请授信,为保证甲方全面妥善履行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经厦门国际银行与甲方协商,甲方自愿将其具有合法处置权的车辆抵押给乙方作为抵押。
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将车辆抵押给金融租赁公司后,才能向厦门国际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
同时,王女士出示的《汽车租赁合同》显示,浙江一金根据王女士的要求和王女士的自主选择购买了以下车辆(即王女士抵押的车辆信息),王女士从浙江一金租赁使用车辆。
这种模式是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回租模式,出借人从融资租赁公司变成了银行。
所谓回租模式,就是卖方和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作为承租人的消费者订立了租赁(回租)合同。消费者购买汽车,为了获得资金,将所有权转移到金融租赁公司(通常为抵押登记)。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消费者出租,消费者保留车辆的使用权。其实回租名义上叫融资租赁,实际上是放贷,也就是以“租赁”的名义放贷。
上述案例中,融资租赁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贷款来源于消费者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贷款的依据是消费者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符合“中银E车贷”的审核要求。
记者查询了消费者提到的浙江一金和青岛金钟的工商资料,发现两家公司都遭遇过多次合同纠纷。
其中,2017年9月成立的浙江一金,因通过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19年10月被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后,又于2020年7月和2021年7月因未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年1月,青岛金钟因不当得利3.99万元纠纷被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6月,青岛金钟因无法通过注册地或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在7月份申请除名。
针对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等相关问题,记者致电并致函厦门国际银行,截至发稿,对方仍未回复。
华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针对消费者投诉,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消费者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都应该了解合同的内容,最好咨询相关商家,千万不要贸然签订。同时,对于较为复杂的合同,如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更应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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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厦门国际银行按揭e贷,厦门国际银行e车贷上征信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89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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